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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R (Recast)

歐盟廢棄物運送規章 (重製)

Regulation (EU) 2024/1157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廢棄物運輸的統一監督與控制制度,以保護環境與人體健康,並達成循環經濟目標。本法規定廢棄物在成員國間、進出歐盟以及經過第三國的運輸程序,依廢棄物來源、目的地、運輸路線、廢棄物類型及最終處理方式而異,實施分級管制體系。本法廢止並取代2006年第1013/EC號規則,納入《巴塞爾公約》禁止修正案之規定,並針對塑膠廢棄物及危險廢棄物設定更嚴格的出口限制。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6-05-21:電子系統強制使用

2027-02-11:塑膠廢棄物出口禁令

2024-05-21:預同意設施制度

2025-05-21:中央系統運作完成

2024-05-21:跨境運輸協議通知]: 法規生效前; [檢驗計畫提交]: 本規則生效後; [廃棄物出口至非經合組織國家名單建立]: 生效後3年內; [行政成本收取規定

2024-05-21:安托瓦雷塔島廢棄物進口制度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運輸廢棄物的通知與同意程序,廢棄物生產者應向主管機關提交書面通知文件
  • 簽訂廢棄物運輸合同,合同應包含廢棄物回運或替代處理之義務條款
  • 建立與維持財務擔保或等價保險,涵蓋運輸、處理及90天儲存成本
  • 完成運輸文件並確保資訊以電子方式提供予相關當局及相關人員
  • 實施混合廢棄物禁令,廢棄物自運輸開始至設施接收期間不得與其他廢棄物混合
  • 建立預同意恢復設施制度,恢復設施所有人應向主管機關提交預同意申請
  • 執行運輸廢棄物之檢驗計畫,成員國應定期檢驗非法運輸並記錄檢驗成果
  • 向中央系統提交電子通知、運輸文件及相關資訊,至遲於2025年5月21日前實施
  • 進行獨立第三方審計,出口廢棄物者應確保目的地設施經過審計以驗證合規
  • 維持廢棄物運輸記錄至少5年,自簽發完成證書之日起計算
  • 對無法按原計畫完成之運輸執行回運程序,應在30至90天內完成
  • 建立廢棄物分類爭議解決機制,主管機關應就廢棄物性質進行統一認定
  • 針對非經濟合作組織國家設立非危險廢棄物進口名單,限定出口對象國家
  • 禁止塑膠廢棄物出口至非經濟合作組織國家,應於生效後30個月內實施
  • 規定勾銷廢棄物運輸同意之情況,主管機關應於發現違反條件時勾銷同意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將廢棄物(包含電子廢棄物、有害廢棄物)轉移至歐盟境外進行處理或回收?
  • 轉移目的地是否為非OECD國家?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確保非法廢棄物運輸構成犯罪行為,並應考量違反行為之性質與重大性、自違反行為衍生之經濟利益及對環境造成之損害,以決定罰款類型與金額。成員國應同時追究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惟應遵守不得重複懲罰原則。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2024/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