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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R (Old)

歐盟廢棄物運送規章 (舊)

Regulation (EC) No 1013/2006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廢棄物運輸的程序與管制制度。涵蓋歐盟內部會員國間、進口至歐盟及出口至第三國的廢棄物運輸。本法以環境保護與人體健康為核心,規範危險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的事前通知、書面同意、財務擔保及追蹤等要求,並明定違法運輸之罰則與回收義務。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7-07-12:通知文件正式完成]: 自收取通知之3個工作日內完成 [主管機關出發地回覆]: 自收取通知之3個工作日內回覆 [主管機關目的地確認]: 自收取完成通知之3個工作日內確認 [同意或反對決定]: 自目的地主管機關確認傳達後30天內作決定 [同意有效期]: 1年曆年,或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之較短期間 [廢棄物回收或處置完成]: 自廢棄物設施收取後1年曆年內 [非法運輸退回]: 自出發地主管機關知悉非法運輸之30天內 [無法按計畫完成之廢棄物退回]: 自出發地主管機關被告知之90天內 [文件保存]: 廢棄物運輸開始後至少3年 [運輸啟動前通知]: 運輸開始前至少3個工作日 [年度報告提交]: 每年曆年底前提交前一年度報告 [過渡期適用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通知單位與收貨人間之運輸合約,合約應包含廢棄物退回與替代回收處置義務 • 取得各主管機關書面同意或默示同意,並於運輸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簽署完成之運輸文件 • 設置財務擔保或等同保險,覆蓋運輸、回收或處置及90天儲存成本 • 提交事前書面通知至出發地主管機關,並檢附通知單及運輸文件 • 執行通知文件之正式完成程序,確保所有資訊與文件完整提供 • 建立交付監管,記錄廢棄物收取與回收或處置完成之憑證 • 禁止廢棄物在運輸期間與其他廢棄物混合 • 保存所有文件至少三年,並在廢棄物無法按計畫完成時進行退回或替代處置 • 指定營運商、過境國主管機關與目的地主管機關,並將指定資訊通知執委會 • 執行檢查與查驗程序,包括文件檢查、身分確認及實物檢查 • 向執委會提交年度報告,內容依據《巴塞爾公約》及附件九問卷 • 於30天內作成同意、附條件同意或反對之決定 • 完成電子資料交換之組織安排,應遵循《指令1999/93/EC》 • 確保進出口廢棄物於運輸期間及回收或處置時,不危害人體健康且符合環境健全管理原則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已被REG 2024/1157更新,以新版為準。公司是否將廢棄物跨境轉移至歐盟境外?
  • 轉移程序是否符合最新申報與同意要求?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制定違反本法規及非法運輸之處罰規定,惟本法未明定具體罰金額度或營業額比例。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C) No 1013/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