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Life Balance
歐盟工作生活平衡指令
Directive (EU) 2019/1158
本法旨在透過促進親職假、父親假及照顧假等家庭相關假期,以及彈性工作安排,實現男性與女性在勞動市場機會與工作待遇上之平等。本指令對所有與雇主有僱傭契約或僱傭關係之勞工適用,涵蓋兼職勞工、定期契約勞工及臨時派遣勞工。各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符合本指令所規定之最低要求,包括父親假10個工作日、親職假4個月且其中2個月不可轉移、年度照顧假5個工作日,以及彈性工作安排等權利。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2-08-02:父親假、親職假、照顧假及彈性工作安排相關規定轉置
2024-08-02:親職假最後兩週給付或津貼相關規定轉置
2027-08-02:執委會向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提交實施報告
主要合規要求
-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父親或同等第二親職人員享有10個工作日之父親假,可自行決定是否允許部分假期於出生前休取或採用彈性方式休取
-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每位勞工享有4個月之親職假,其中2個月不可轉移予另一親職人員,該假期應於兒童達到8歲前(由各成員國或集體協議規定之特定年齡)休取
- 建立合理之預告期限,勞工在行使親職假權利時應提前通知雇主
- 確保勞工親職假申請應詳載假期開始及結束時間
-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每位勞工享有每年5個工作日之照顧假,以提供個人照護或支持予需要重大照護或支持之親屬
-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每位勞工享有因不可抗力事由請假之權利,以應對緊急家庭事由
- 確保領取父親假或親職假(包括不可轉移期間)之勞工獲得適當給付或津貼
-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具有8歲以下兒童或照顧人員之勞工享有要求彈性工作安排之權利,雇主應考量及回應該等請求
- 發布國家措施以轉置本指令內容,並確保全體勞工及雇主知悉相關規定
- 定義僱傭契約或僱傭關係在假期或強制休假期間之狀態,包括社會保險及年金給付之權利
- 確保勞工於假期終止後得返回原職位或同等職位,享有與未休假勞工相同之工作條件改善
- 建立有效、相稱與嚇阻性懲罰措施,針對違反本指令國家規定之情事
- 確保國家平等機構對本指令範圍內之歧視問題具有管轄權
- 執行社會對話以推廣工作與生活之平衡措施,包括自願認證制度、職業訓練與提升認知
- 向歐盟執委會報告本指令之實施情況及按性別區分之統計資料,特別關注各類假期及彈性工作安排之使用率
先確認這幾件事
- 歐盟僱用員工的育嬰假、陪產假、彈性工時政策是否符合指令最低標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針對違反本指令所轉置之國家規定或原有相關規定之行為人,應制定有效、相稱及嚇阻性懲罰措施。該等懲罰措施應包括行政罰及財務罰(如罰款或賠償支付),以及其他類型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