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D
歐盟廢棄物框架指令
Directive 2008/98/EC
本法旨在通過建立廢棄物防止、收集、運輸、回收及處置之規範性措施,保護環境及人類健康,並降低資源使用之不利影響,以及提升資源利用效率。該指令廢止並取代2006/12/EC指令、91/689/EEC指令及75/439/EEC指令,建立統一的歐盟廢棄物管理法律框架,涵蓋廢棄物定義、危險廢棄物分類、生產者延伸責任、廢棄物階層制、循環社會目標,以及成員國廢棄物管理計畫與廢棄物防止計畫之制定義務。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3-12-12:廢棄物防止計畫制定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廢棄物管理計畫,涵蓋整個領土範圍並符合第28條規定 • 制定廢棄物防止計畫,並於最遲2013年12月12日前確立 • 評估廃棄物產生情況並預測未來廢棄物流量發展 • 建立適當的廢棄物收集、處置及回收設施網絡,符合自給自足與接近原則 • 確保危險廢棄物單獨收集,並按照第18條至第21條規定進行妥善管理 • 對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若技術、環保及經濟可行性符合,至少應於2015年前對紙張、金屬、塑膠及玻璃進行分類 • 監測並報告達成廢棄物回收及再利用目標之進度,每三年向委員會提交報告 • 對廢棄物運營商取得許可證或進行登記,並確保其符合相關資格要求 • 建立廢棄物処理設施之檢查制度並保存廢棄物記錄 • 公開公布廢棄物管理計畫及防止計畫,確保利益相關者參與 • 採取措施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確保廢棄物產生者或持有人承擔管理成本 • 推行生產者延伸責任措施,鼓勵產品設計考慮環保因素及可回收性 • 優先推行廢棄物階層制,包括防止、再利用、回收、其他回收及處置 • 向委員會通知廢棄物管理計畫及防止計畫之採納情況及重大修訂
先確認這幾件事
- 製造廢料是否按廢棄物層級正確分類與處理?
- 是否已建立廢棄物管理計畫?
- 以最新修訂版DIR 2025/1892為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根據第36條第2項,成員國應對違反本指令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實施有效、相稱且具嚇阻力之罰款。罰款應適用於廢棄物生產者、持有人、經紀人、商人、運輸商、收運人、廢棄物處理營運商及廢棄物管理計畫營運商。成員國並得採取措施收回不遵守成本及補救措施之費用,但不影響2004/35/EC環境責任指令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