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ter Reuse
歐盟水再利用規章
Regulation (EU) 2020/741
本法旨在確保再生水安全用於農業灌溉,訂定最低限度之水質與監測要求,規範風險管理措施。適用於經都市廢水處理廠處理後進一步處理之再生水,用於農業灌溉之情形。本法藉由調和歐盟內部水質標準,保護環境與人畜健康,促進循環經濟,應對水資源短缺與氣候變遷,並確保農業產品內部市場流通無虞。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3-06-26:再生水生產及供應許可適用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水再生風險管理計畫,涵蓋廢水源頭至使用點之完整系統 • 取得再生水生產或供應許可證,由主管機關發行 • 執行常規監測以驗証再生水符合最低水質要求 • 進行驗証監測(新設施於投入營運前,既設施於設備升級或新增程序時) • 向主管機關報告再生水質量等級與許可灌溉用途 • 於合規點確保再生水符合表2所定最低水質參數 • 建立再生用水系統品質管理與維護程序 • 設置環境監測系統確保監測反饋與流程驗証 • 建立事件應急管理系統並定期更新應急回應計畫 • 為最終用戶提供訓練確保再生水之安全最適使用 • 提交數據集供主管機關及歐洲環保署監督實施成效 • 建立跨境水再生之聯絡點進行成員國間資訊交換 • 於線上或其他方式公開再生水數量、質量及許可條件等資訊 • 執行合規檢查並於不符合時立即中止再生水供應 • 若發生影響合規之事件,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生產設施是否使用再生水作為工業用水來源?
- 再生水供應商是否需取得符合最低要求的新許可?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各成員國應於2024年6月26日前向歐盟執委會通知此等規則與措施,並通知後續任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