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都市廢水指令 (重製)
本法旨在建立城市污水收集、處理與排放之規範,以保護環境與公眾衛生。該指令涵蓋1,000人口當量以上聚落之污水收集系統、二級至四級污水處理要求、整合城市污水管理計畫、微污染物之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能源中立目標、跨境污水合作機制、公眾資訊透明化及環衛設施使用權保障。透過逐步性要求與靈活實施期限,促進循環經濟轉型並達成2050年氣候中立目標。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35-12-31:聚落污水收集系統(1,000至2,000人口當量)
2035-12-31:二級污水處理(1,000至2,000人口當量)
2027-08-01:聚落污水收集系統2,000人口當量以上
2027-08-01:二級污水處理2,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3-12-31:三級污水處理(150,000人口當量以上)30%
2036-12-31:三級污水處理(150,000人口當量以上)70%
2039-12-31:三級污水處理全部(15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3-12-31:敏感區三級污水處理20%(1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6-12-31:敏感區三級污水處理40%(1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9-12-31:敏感區三級污水處理60%(1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45-12-31:敏感區三級污水處理100%(1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3-12-31:四級污水處理20%(15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9-12-31:四級污水處理60%(15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45-12-31:四級污水處理100%(15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3-12-31:高危微污染物區四級污水處理10%(1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6-12-31:高危微污染物區四級污水處理30%(1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9-12-31:高危微污染物區四級污水處理60%(1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45-12-31:高危微污染物區四級污水處理100%(1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0-12-31:可再生能源占比20%
2035-12-31:可再生能源占比40%
2040-12-31:可再生能源占比70%
2045-12-31:可再生能源占比100%
2027-12-31:敏感區清單公布
2030-12-31:微污染物高危區清單公布
2033-12-31:整合城市污水管理計畫(10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9-12-31:整合城市污水管理計畫(10,000至100,000人口當量)
2028-12-31: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實施
2028-01-01:國家實施計畫提交
2034-12-31:國家實施計畫更新
2029-01-12:衛生設施改善措施完成
2030-12-31:城市污水監測資料集建置
[抗菌素抗性監測(100,000人口當量以上)]: 自採納執行辦法次年第2年底前
2028-12-31:國家數據集提交
2028-01-02:污水處理廠設計標準
2028-01-02:個別系統設計最低要求
2027-01-02:微污染物監測方法學
2027-01-02:PFAS測量方法學
2027-07-02:GHG排放測量方法學
2026-07-02:抗菌素抗性監測頻率
2028-12-31:能源審計(100,000人口當量以上)
2032-12-31:能源審計(10,000至100,000人口當量)
2027-07-31:毛細省際法規與特殊授權轉置
2030-12-31:馬約特污水收集與二級處理
2040-12-31:馬約特聚落污水收集與二級處理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並維護1,000人口當量以上聚落之污水收集系統
- 設置登記簿登錄個別污水處理系統
- 執行定期檢查與風險評估控制
- 建立整合城市污水管理計畫含風暴水溢流減污目標
- 實施二級污水處理滿足排放標準
- 執行三級污水處理針對營養物質移除
- 實施四級污水處理去除微污染物
- 建立生產者責任組織執行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
- 執行能源審計並達成能源中立目標
- 監測並管制非家庭污水排放源
- 建立城市污水監測系統監控公衛參數
- 進行風險評估與管理識別污水影響
- 提交國家實施計畫至歐盟執委會
- 確保公眾取得污水收集與處理資訊
- 提供衛生設施予所有民眾特別是弱勢群體
- 執行污泥管理符合循環經濟及廢棄物階層原則
- 監測污水排放參數及溫室氣體排放
- 與相鄰成員國進行跨界污水污染合作通知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生產設施廢水排放量是否達到城市廢水處理指令管制門檻?
- 廢水是否含有新增管制的微污染物(藥物、化妝品殘留)?
- 是否需承擔延伸生產者責任費用?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比例性與嚇阻力。處罰應考量:(1)違反行為之性質、重大程度與範圍;(2)故意或過失特性;(3)受影響人口與環境、對高度保護環境與人體健康之衝擊;(4)違反之重複性或單次性;(5)責任自然人或法人之財務狀況。成員國應不遲延通知執委會所制定之處罰規則及後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