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WWTD (Old)
歐盟都市廢水處理 (舊)
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本法旨在保護環境免受都市廢水不足處理之不利影響。本指令涉及都市廢水之收集、處理及排放,以及特定工業部門廢水之處理及排放。成員國應確保所有城市聚落均配備廢水收集系統,並在規定期限內對進入收集系統之廢水進行二級處理或同等處理。污泥應盡可能再利用,且應逐步停止將污泥傾倒至地表水域。成員國應監測處理廠、受納水域及污泥處理情況,並建立國家實施方案向歐盟委員會提交。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0-12-31:收集系統建立-15000 p.e.以上
2005-12-31:收集系統建立-2000至15000 p.e.
1998-12-31:敏感區收集系統-10000 p.e.以上
2000-12-31:二級處理-15000 p.e.以上
2005-12-31:二級處理-10000至15000 p.e.
2005-12-31:淡水及河口-2000至10000 p.e.
1998-12-31:敏感區更嚴格處理
1993-12-31:工業廢水事前規範或授權
2000-12-31:生物可分解工業廢水處理
1998-12-31:污泥處理事前規範或授權
1998-12-31:停止污泥傾倒至地表水
1993-12-31:建立實施方案
1994-06-30:提交實施方案資訊
2005-12-31:適當處理(小規模排放)
[定期更新實施方案]: 每兩年6月30日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都市廢水收集系統以符合附件一(A)之要求• 設置廢水處理廠設計及改良應取得進流廢水及處理後排放液之代表性樣本• 確保排放廢水符合附件一(B)之相關要求• 進行二級處理或同等處理以符合第4條及第5條規定• 對進入敏感區之廢水進行更嚴格處理以符合第5條要求• 對較不敏感區之廢水進行至少初級處理以符合第6條規定• 於2005年12月31日前對不足2000 p.e.及10000 p.e.以下之排放進行適當處理• 對進入收集系統之工業廢水進行前處理以符合附件一(C)之要求• 於1993年12月31日前對工業廢水進行事前規範或特定授權• 對廢水處理廠設計、建造、操作及維護確保在所有正常當地氣候條件下效能充足• 對廢水處理廠排放進行監測以驗證是否符合附件一(B)之要求• 監測受納水域以確認來自廢水排放之影響• 於1998年12月31日前對污泥處理實施事前規範或登記或授權• 於1998年12月31日前逐步停止將污泥傾倒至地表水域• 於1993年12月31日前建立本指令之實施方案• 於1994年6月30日前向委員會提交實施方案資訊• 每兩年發布都市廢水及污泥處理之現況報告• 將主要國家法律規定之文本向委員會通報
先確認這幾件事
- 以新版DIR 2024/3019為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是否已連接至符合標準的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指令未明確規定具體罰款金額或懲罰幅度,應由各成員國根據違反程度在其國內法律制度框架內決定適當之行政或民事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