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parent Working
歐盟透明工作條件指令
Directive (EU) 2019/1152
本法旨在透過促進工作條件之透明性與可預測性,同時維持勞動市場適應力,進而改善工作條件。本指令建立最低限度要求,適用於歐盟所有具有僱傭契約或僱傭關係之勞工,包括傳統及非傳統形式之就業(如零時契約、隨時在線勞工、平台勞工等)。核心規定包括:雇主應以書面形式提供關於僱傭關係基本面之資訊;規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保障平行就業權利;確保工作模式不確定之勞工獲得最低可預測性;禁止不合理之隨時待命契約;促進轉職至更穩定之就業形式;確保強制培訓免費且計入工時;建立對抗報復措施之保護機制;以及設置求償救濟途徑。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2-08-01:基本資訊提供期限
2022-08-01:其他資訊提供期限
2022-08-01:試用期最長期限
2022-08-01:平行就業保護
2022-08-01:工作模式不確定最低可預測性
2022-08-01:隨時待命契約防止措施
2022-08-01:轉職請求機制
2022-08-01:強制培訓免費規定
2022-08-01:有利推定及求償機制
2022-08-01:整體合規期限
2022-08-01:現職勞工文件補充(僅應其請求
2027-08-01:歐盟委員會評估審查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書面資訊提供機制,於第一個工作日起七日內提供基本資訊(身分、工作地點、職務、開始日期、試用期、薪酬等),於一個月內提供其他資訊
- 執行電子形式資訊傳遞,惟須確保勞工可獲取、儲存、列印,且雇主保留傳遞或領收證明
- 設置模板與標準表單供雇主使用,並發佈於國家官方網站
- 建立工作變更通知機制,於最早時機且最遲於變更生效日提供變更文件
- 設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固定期限契約應相稱於契約預期期限
- 禁止雇主禁止或處罰勞工從事平行就業
- 規範工作模式完全或大部分不確定時之最低通知期限與參考工時
- 建立補償機制,對於同意之工作指派若遭雇主逾期取消應予補償
- 建立隨時待命契約防止濫用措施(包括限制使用期限、推定有保證時數、或等同防止措施)
- 設置勞工轉職請求機制,至少服務六個月、完成試用期後得請求更具預測性及穩定之就業形式,雇主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書面理由回覆
- 確保雇主依法或集體協議提供之培訓免費提供、計入工時、盡可能於工作時間進行
- 建立有利推定機制,於勞工未按時收到資訊時適用(如推定開放式契約、無試用期、全職工作)
- 設置申訴及早期解決機制,勞工得向主管機構申訴並獲得及時有效救濟
- 建立保護措施禁止任何對試圖行使本法規權利之勞工之不利待遇
- 建立書面通知程序,對於被指稱解僱之勞工,雇主應提供充分理由說明
- 建立轉接勞工(派駐勞工)之額外資訊提供機制,包括目的地國家、預期期限、貨幣、福利、遣返條件等
- 建立派駐勞工通知機制,告知宿主國適用薪酬、派駐津貼、官方網站連結
- 建立集體協議靈活性機制,允許社會伙伴就工作條件訂定異於本指令最低標準之條款
- 執行檢查與監督措施確保合規
先確認這幾件事
- 歐盟僱用員工是否收到符合指令要求的勞動條件書面說明(含工時、薪酬、假期、試用期)?
- 試用期是否不超過6個月?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及嚇阻力。罰則可包括行政及財務處罰(如罰款或賠償金支付)及其他形式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