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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 Safety (Old)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 (舊)

Directive 2009/48/EC

本法旨在規範玩具產品之安全性,確保歐盟市場上之玩具符合基本安全要求,保護兒童健康與安全。適用於所有為14歲以下兒童設計或意圖供其使用之產品,涵蓋物理與機械性能、易燃性、化學性質、電氣性能、衛生及放射性等安全要件。本指令訂定製造商、進口商及經銷商之責任,建立CE標誌認證制度、符合性聲明程序,並規範市場監督機制與風險應對程序。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1-01-20:制定法律法規

2011-07-20:開始適用(化學要件除外

2013-07-20:化學要件開始適用

2014-07-20:首次報告期限

2011-07-20:其後報告期限]: 每五年, [違反罰則通知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玩具安全性評估制度,分析化學、物理、機械、電氣、易燃性、衛生及放射性危害 • 執行符合性評估程序,包括內部生產控制或EC型式檢驗 • 取得EC符合性聲明,於玩具置於市場前簽署並保存10年 • 在玩具上、標籤或包裝上標示CE標誌,確保清晰可見 • 編製技術文件,詳列設計、製造、材料、安全數據表及測試報告 • 指定授權代表並簽訂書面委託書(製造商) • 於玩具上標示製造商名稱、商號或商標及可聯絡地址 • 提供以消費者易理解語言編寫之使用說明及安全資訊 • 設置系列生產品質控制程序,監測玩具市場符合性狀況 • 進行定期樣本測試、投訴調查,記錄不符合產品及回收情況 • 告知經銷商任何監測情況 • 進口商應驗證製造商已完成符合性評估程序,確保玩具符合要件 • 進口商應於玩具上標示其名稱、商號或商標及可聯絡地址 • 經銷商應於供應玩具前驗證CE標誌、隨附文件及說明書 • 經銷商應妥善儲存或運輸玩具,避免損害其符合性 • 於市場監督機構要求時,提供玩具符合性之資訊與文件 • 於發現玩具不符合或存在風險時,立即通知主管機構並採取必要之矯正措施 • 會員國應組織並執行市場監督,包括抽檢、調查及記錄 • 會員國應自行制定經濟營運商違反本指令之罰則規則 • 通知委員會關於符合性評估機構評估及監測程序 • 通知委員會於特定期限內(2014年7月20日起,其後每五年)報告本指令之適用情況 • 會員國應於2011年1月20日前制定實施本指令所需之法律、法規及行政規定 • 製造商應自2011年7月20日起適用本指令全部要件(化學要件自2013年7月20日起適用)

先確認這幾件事

  • 以新版REG 2025/2509為準。產品是否被定義為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
  • 玩具安全要求是否符合最新標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適度性及嚇阻力。對於嚴重違反本指令之情形,會員國應提供刑事制裁。若經濟營運商先前曾犯相同違反行為,罰則得予以提高。具體罰鍰金額由各會員國於2011年7月20日前通知歐盟委員會。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9/48/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