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y Safety (General)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 (一般)
Directive 2009/48/EC
本法旨在建立玩具安全統一規範,確保進入歐盟市場之玩具符合安全要求,保護兒童健康及安全。規範涵蓋玩具物理機械性、易燃性、化學性、電氣性、衛生及放射性等基本安全要求,並明確營運商(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之義務,建立符合性評估程序、CE標誌制度及市場監督機制。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1-01-20:成員國法律轉換期限
2011-07-20:實施日期
2013-07-20:化學要求過渡期延長至
2014-07-20:市場監督報告截止期
2011-07-20:懲罰規則通知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技術文件並記錄安全評估結果,保存期限十年
- 執行安全評估分析,涵蓋化學、物理、機械、電氣、易燃、衛生及放射性危害
- 進行符合性評估程序,包括內部生產管制或EC型式檢驗
- 繪製EC符合性聲明並貼附CE標誌
- 確保玩具貼附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可聯絡之單一窗口
- 提供易於消費者理解之使用說明及安全資訊
- 執行市場監督,定期抽樣檢測已售出玩具
- 建立投訴、不符合玩具及召回登記制度
- 進口商應於進口前確認製造商已完成符合性評估程序
- 進口商應於玩具上標示其名稱、地址
- 經銷商應於銷售前確認玩具貼附CE標誌及附帶所需文件
- 對有風險之玩具立即採取改正、下架或召回措施
- 經濟營運商應於要求時向市場監督機關提供資訊及文件
- 經濟營運商應提供十年內供應及採購玩具之相關經濟營運商資訊
- 制定罰款規則及實施措施確保遵守
先確認這幾件事
- 以新版REG 2025/2509為準。產品是否被定義為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
- 玩具安全要求是否符合最新標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當性及嚇阻力。對嚴重違反者,成員國得規定刑事制裁。罰款得按經濟營運商先前之類似違反紀錄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