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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ile Labelling

歐盟紡織標籤規章

Regulation (EU) No 1007/2011

本法旨在建立紡織纖維名稱之調和規定,以及紡織製品纖維成分之相關標示與標籤要求。規範對象為歐盟市場上之紡織製品,目的在消除成員國間之歧異性規定,確保消費者獲得正確且一致之資訊,並促進紡織品在內部市場之自由流通。本規定涵蓋紡織纖維名稱之使用、標籤標示要求、含動物性非紡織成分製品之標示、二元及三元纖維混合物之定量分析方法,以及市場監督規定。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2-05-08:紺織製品一般標籤標記要求

2014-11-09:過渡期適用於符合Directive 2008/121/EC之產品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紡織纖維名稱使用程序,製造商得向歐盟執委會提交新纖維名稱納入附件一之申請
  • 編製技術檔案並提交申請,包含新纖維名稱之科學資訊及健康影響測試結果
  • 執行紡織製品之標籤或標記作業,以表示纖維成分及其百分比重量
  • 採用耐久、易讀、可見及便於取得之標籤或標記方式
  • 設置市場監督機制,檢查紡織製品纖維成分與所提供資訊之一致性
  • 進行紡織製品之定量分析,採用附件八所列之標準方法或協調標準
  • 應用經同意之公差及修正因子,計算纖維成分之百分比
  • 標示紡織製品中含有之非紡織動物性成分
  • 確保標籤或標記資訊以產品銷售地成員國之官方語言提供
  • 提交報告予歐盟執委會,涵蓋新紡織纖維名稱之申請與採納情況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製造或銷售紡織品至歐盟市場?
  • 纖維成分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規定本身未明確規定具體罰款金額或百分比,而係委由成員國依據Regulation (EC) No 765/2008及Directive 2001/95/EC之規定制定相應之罰則。市場監督機關應根據成員國內部法規對不符合規定之紡織製品採取相應行政措施與產品查收措施。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No 100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