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onomy Complementary DA
歐盟補充氣候授權法案
Regulation (EU) 2022/1214
本法旨在修正委員會授權規則(EU)2021/2139及(EU)2021/2178,為化石氣體與核能發電活動建立技術篩選標準,俾使金融市場投資者得以識別符合嚴格條件之氣體及核能相關活動,以支持歐盟會員國能源系統向氣候中立過渡,惟該等修正不強制任何投資,而係旨在協助識別需進行者。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3-01-01:實施日期
2045-12-31:核能新電廠建設許可發行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核能發電前商業階段之技術篩選標準(第4.26條)
- 建立新核電廠建設與安全運轉之技術篩選標準,限於2045年前取得建設許可者(第4.27條)
- 建立現有核電廠延役之技術篩選標準,限於2040年前經授權者(第4.28條)
- 建立化石氣體發電之技術篩選標準,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應低於270g CO2e/kWh或平均550kgCO2e/kW/20年者(第4.29條)
- 建立化石氣體熱電聯供設施之技術篩選標準,需達成至少10%主要能源節省且直接排放低於270g CO2e/kWh者(第4.30條)
- 建立高效區域供暖與冷卻系統之化石氣體熱源設施篩選標準,需於2035年12月31日前改用可再生及低碳氣體燃料(第4.31條)
- 取得獨立第三方驗證以確認化石氣體活動符合技術篩選標準
- 履行會員國每5年向歐盟委員會報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資金充分性及高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實施進度之義務
- 建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基金及核設施除役基金
- 確保已運營至2050年底之高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 安裝檢測物理排放(含甲烷洩漏)之測量設備或引入洩漏檢測與修復計畫
- 向投資者披露對化石氣體及核能活動之分類對齊資訊,使用標準化範本展示相關比例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在ESG或永續報告中主張業務活動符合EU Taxonomy氣候標準?
- 所申報的活動是否涉及天然氣或核能項目?
罰則
本法規未規定具體罰鍰或行政制裁。違反遵循義務之制裁應由各成員國根據其國內法律框架訂定並實施,惟該等制裁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