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onomy Climate DA
歐盟氣候授權法案
Regulation (EU) 2021/2139
本法旨在確立技術篩選標準,以確定經濟活動何時構成對氣候變遷減緩或氣候變遷適應的重大貢獻,並確定該等經濟活動是否對其他環境目標不造成重大傷害。本規則補充歐盟2020/852號法規,涵蓋林業、環境保護、製造、能源、運輸、水資源及廢棄物管理、建築與房地產、資訊通訊及專業服務等九大類經濟活動,透過量化閾值、相對改進、定性績效要求、程序或實踐基準等方式訂定永續投資之環境可持續性條件。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2-01-01:氣候變遷減緩與適應技術篩選標準
2025-12-31:過渡性製造活動標準評審:2024年起,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海事運輸標準:適用至
林業活動審計:首次於活動開始後2年內,其後每10年進行一次;小規模森林地產(面積13公頃以下)氣候效益分析豁免:立即適用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造林計畫,涵蓋至少五年期間或國家法律規定之最少期間,於活動開始前制定並持續更新,直至該區域符合森林定義
- 提供詳細資訊說明地點、現地準備、管理目標、預期營運、森林棲息地背景、分區情形、維護措施、社會議題評估、森林風險評估及所有相關不造成重大傷害準則
- 執行氣候效益分析,證明三十年內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的淨平衡低於基準線,並涵蓋所有受活動影響之碳庫
- 取得國家主管機關或獨立第三方驗證人的審計認可,驗證合規性
- 設置森林狀態永久性保障措施,包括永久森林地產分類、保護區分類或法律保障
- 執行可持續森林經營系統,符合國家定義或森林歐洲永續森林經營定義與泛歐指導方針
- 建立濕地復原計畫,涵蓋水文與土壤條件、監測機制及所有相關環保準則
- 製造可再生能源技術、氫氣設備、低碳運輸車輛、電池、建築能效設備及其他低碳技術
- 評估次級原料可取得性,並於可行時採納支持材料重使用、設計耐久性與可回收性、廢棄物管理階層制及物質追蹤之技術
- 確保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止,污染發生時執行清理措施
- 維持減農藥使用並偏好替代方案,符合指令2009/128/EC要求
- 避免使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及臭氧層破壞物質,符合相關國際公約與國家法律
- 執行物理與非物理氣候韌性解決方案,實質降低物質性氣候風險
- 於活動開始後二年內及其後每十年進行審計驗證
- 計算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使用2013/179/EU建議、ISO 14067或ISO 14064-1標準
- 獲得獨立第三方驗證,確認定量化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節減量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在ESG或永續報告中主張業務活動符合EU Taxonomy氣候標準?
- 所申報的活動是否通過技術篩選標準(TSC)及「不造成重大損害」(DNSH)原則?
罰則
本法規未明確規定罰款額度或行政制裁。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違規情形包括提供不真實氣候效益分析、未取得必要審計認可、未維持森林或濕地狀態保障、不符合生命周期排放標準或環境保護準則等。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法規遵循與違規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