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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一次性塑膠指令
Directive (EU) 2019/904
本法旨在預防及減少特定塑膠製品、氧化可降解塑膠製品及含塑膠漁具對環境(尤其是水生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影響,並促進向循環經濟過渡,包括創新及可持續商業模式、產品和材料的發展。指令適用範圍涵蓋附件所列之單次使用塑膠製品、氧化可降解塑膠製品及含塑膠漁具,要求會員國採取消費減量、市場禁令、產品設計要求、標示、擴大製造商責任及分類回收等措施。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1-07-03:文章5-市場禁令
2024-07-03:文章6(1)-蓋蓋要求
2021-07-03:文章7(1)-標示
2024-12-31:文章8-擴大責任
2026-01-01:消費減量達成年
2025-12-31:飲料瓶回收77%目標
2029-12-31:飲料瓶回收90%目標
2021-07-03:轉置截止日
2021-07-03:罰則通知
2021-01-03:執委會發佈消費減量計算方法
2020-07-03:執委會發佈標示規格
2020-07-03:執委會發佈飲料瓶回收目標計算方法
2027-07-03:執委會發佈漁具標準]: 待定; [評估報告提交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單次使用塑膠製品消費減量措施,於2026年前相較2022年達成可衡量之定量減少;• 發佈消費減量措施說明,於2021年7月3日前通知執委會並公開發表;• 禁止將附件B部分所列之單次使用塑膠製品及氧化可降解塑膠製品投放市場,自2021年7月3日起;• 確保單次使用塑膠飲料容器之塑膠蓋及盖子於使用階段保持連接於容器,自2024年7月3日起;• 於2025年前後,確保聚對苯二甲酸乙酯(PET)飲料瓶平均含回收塑膠至少25%,於2030年前達到30%;• 於飲料容器及飲料杯上標示適當廢棄物管理選項及塑膠存在警告,自2021年7月3日起;• 建立擴大製造商責任制度,涵蓋第E部分所列之單次使用塑膠製品及含塑膠漁具,包括廢棄物收集、清理垃圾及宣傳成本,自2024年12月31日起(現有制度則自2023年1月5日起);• 於2025年前回收廢棄單次使用塑膠飲料瓶達投放量之77%,於2029年前達到90%;• 執行宣傳措施,告知消費者及使用者有關可重複使用替代品、廢棄物管理選項及不當棄置環境影響;• 監測並報告含塑膠漁具投放量及廢棄漁具回收情形,每年向執委會報告;• 發佈消費減量計算與驗證方法,由執委會於2021年1月3日前採用;• 建立單次使用塑膠飲料瓶分類回收計算及驗證方法,由執委會於2020年7月3日前採用;• 發佈標示規格,由執委會於2020年7月3日前採用;• 於飲料容器貼附回收塑膠目標達成情形驗證資料;• 建立含塑膠漁具之擴大製造商責任制度,如轄內有海洋水域之會員國應設定廢棄漁具年度最低回收率;• 設置報告體系,會員國應於報告年終後18個月內電子方式提交資料;• 執行有效、相稱且有嚇阻力之罰則規定,會員國應於2021年7月3日前通知執委會。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包裝或隨附附件是否使用一次性塑膠(保護膜、包裝氣泡袋、吸管等)?
- 是否已替換為替代材料?
- 包裝是否標示塑膠含量?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會員國應於2021年7月3日前通知執委會相關規定及任何後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