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 Climate Fund
歐盟社會氣候基金規章
Regulation (EU) 2023/955
本法旨在建立社會氣候基金,透過向會員國提供資金支持,以應對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築物與道路運輸部門的歐盟碳交易制度所造成之社會影響。該基金為2026年至2032年間設立,以協助脆弱家庭、脆弱微型企業及脆弱運輸使用者,透過臨時直接所得支持及能源效率投資、建築物供暖與冷卻去碳化、零低排放交通運輸等措施與投資,實現公正且包容之氣候轉型。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5-06-30:社會氣候計畫提交期限
2025-11-30:歐盟委員會評估期限
2026-01-01:基金實施期間開始
2029-03-15:中期審查截止
2033-12-31:計畫最後支付期限
2033-12-31:資金配額回收截止
主要合規要求
- 提交社會氣候計畫至歐盟委員會(2025年6月30日截止)
- 建立脆弱家庭及脆弱運輸使用者之能源貧困與運輸貧困之定義並應用於國家層面
- 執行公開諮商程序與地方及區域當局、經濟社會夥伴、公民社會組織進行協商
- 制定建築物翻新、供暖冷卻去碳化與零低排放交通工具取得之具體措施與投資
- 設定明確之里程碑與具體目標,以衡量實施進度
- 建立內部控制系統以防止欺詐、腐敗與利益衝突
- 收集、記錄與儲存標準化資料類別於電子系統中以供審計與控制
- 授權歐盟委員會、歐洲反詐局、審計法院及歐洲公共檢察署行使其權利
- 提供臨時直接所得支持予脆弱家庭與運輸使用者(佔計畫總成本不超過37.5%)
- 確保基金支持措施與投資符合「不造成重大傷害」原則
- 向公眾披露受助人名稱、納稅編號及資助金額等標準化資料
- 定期向歐盟委員會報告計畫實施情形(兩年為一個週期)
- 撥付國家對計畫預估總成本最少25%之資金
- 與共同管理基金簽訂協議以資源轉移(佔年度最高資金配額之15%)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為建築或道路運輸燃料供應商,受ETS2管制並需承擔社會氣候基金相關財務義務?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如成員國未能充分實施計畫、未達成商定之里程碑與具體目標,或發生欺詐、腐敗與利益衝突等重大違規情形,歐盟委員會得採取以下措施:(1)暫停支付與該未達成目標相應比例之資金配額;(2)比例性地減少資金配額;(3)終止協議並收回已支付之資金。於暫停期間內若9個月內仍未達成目標,則應進行減少處理。若協議簽訂15個月後仍未取得具體進展,應終止協議並收回資金配額。成員國對違規使用基金負責,應採取適當措施復原遭誤用或不當使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