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規雷達由 ZC 熱蘭遮管理諮詢提供
Ship-Source Pollution

歐盟船舶污染處罰指令

Directive (EU) 2024/3101

本法旨在將Marpol 73/78國際公約之重要修正納入歐盟法,並確保任何公司或其他法律或自然人對非法污染物排放承擔有效、適度與具嚇阻力之行政罰責任,以提升海事安全並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本指令修正Directive 2005/35/EC,擴大適用範圍至Marpol 73/78之Annex I至VI(包括油類、有毒液體物質、有害物質、污水、垃圾及排氣洗滌系統殘留物),並建立統一之行政罰處制度,強化對船源污染違規行為之有效執法與跨境合作機制。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7-07-06:轉置期限

2030-07-06:數位分析高可信度警報期限

2032-07-06:委員會評估期限

2027-07-06:盡職調查通知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行政罰處制度,對違反規定之公司或其他法律或自然人課以罰款• 確保對於懷疑違法排放之船舶進行適當檢查或其他適當行動• 依據Marpol 73/78附件之條件評估是否符合排放例外情況• 建置電子報告工具以蒐集與交換成員國執行情況之資訊• 透過CleanSeaNet衛星服務進行污染監測,並於66個月內確保數位分析所有高可信度警報• 每年至少驗證CleanSeaNet高可信度警報之25%• 向委員會報告違規罰款相關資訊(含被罰行為人匿名化資訊)• 建構資訊交換與合作機制,整合SafeSeaNet、THETIS-EU及其他聯盟資訊資料庫• 提供培訓與技術協助予成員國主管機構,以強化違規偵測與驗證能力• 發布聯盟範圍內實施與執法概況之公開資訊• 建立保密線上外部申報管道,接收潛在違規之舉報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從事海運業務或擁有船隊?
  • 船舶排放是否符合修訂後的污染防制要求?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行政罰處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適度性與嚇阻力。行政罰處至少應採取對違規公司課以罰款之形式。成員國在決定罰款類型與額度時應考量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排放物之性質、嚴重程度與持續時間;責任人之過失程度;對環境或人類健康之損害;違規人之財務能力;違規行為產生或預期產生之經濟利益;違規人採取之預防或減輕措施;違規人與主管機構之合作程度;以及違規人之前科記錄。成員國不得設定或適用過低之罰款以至無法確保罰處之有效性、適度性與嚇阻性。對於法律制度不提供行政罰之成員國,罰款得由主管機關提起並由主管法院課以,但應確保具有與行政罰等同之效果。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EU) 2024/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