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p Recycling
歐盟船舶回收規章
Regulation (EU) No 1257/2013
本法旨在防止、減少及消除船舶拆解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主要內容包括:規範船舶危險物質之控制與盤點、建立歐洲船舶拆解設施清單、規定船舶拆解計畫之審批程序、建立船舶檢驗與證書制度、訂定第三國船舶拆解設施之納入標準,以及強化成員國監督與執行機制。本規則適用於懸掛成員國旗幟之船舶,並對靠泊成員國港口之第三國船舶亦設立要求。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4-12-31:第2條、第5條第2款第2項、第13至16條、第25至26條
或自歐洲清單所含設施之最大年度拆解產能達250萬輕排水噸後之六個月起算)
主要合規要求
- 取得危險物質盤點清單並經認可組織驗證 • 建立並維護船舶危險物質清單,涵蓋結構裝置中所含危險物質 • 執行船舶初次檢驗、定期檢驗、附加檢驗及最終檢驗 • 向主管當局申報擬定拆解之船舶及相關資訊 • 取得庫存證書及備妥拆解證書 • 拆解船舶應指定於歐洲清單內之拆解設施 • 拆解設施營運商應提交船舶拆解計畫供主管當局審批 • 船舶拆解設施應建立並維護營運管理計畫 • 第三國拆解設施應向委員會提交納入歐洲清單之申請 • 執行危險物質含量之適切控制與儲存管理 • 建立緊急應變與回應計畫 • 提交三年期報告予委員會,涵蓋已發放備妥拆解證書之船舶清單及拆解完成聲明 • 指定主管當局及行政部門並通知委員會 • 應成員國或委員會要求定期召開聯絡人會議 • 設置技術指導文件以促進船舶拆解設施認證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擁有或運營在歐盟登記的船舶?
- 船舶報廢時是否委託列於歐洲認可清單的設施進行拆解?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採取措施確保所定處罰能有效適用,並防止規則規避。成員國應將其國內法關於本規則執行及適用罰鍰之規定通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