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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環境評估計畫指令

Directive 2001/42/EC

本法旨在對特定計畫及方案的環境影響進行戰略性環境評估,藉由確保環境考量整合於計畫及方案的準備與通過程序中,達到高度環保保護並促進永續發展。本指令涵蓋農業、林業、漁業、能源、工業、運輸、廢棄物管理、水資源管理、電信、觀光、都市及鄉村計畫或土地使用等領域之計畫與方案,以及對野生物及自然棲地保育具重大影響之計畫與方案。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4-07-21:第一次正式準備行為於

2006-07-21:環境影響評估首次報告提交期限

2004-07-21:後續評估報告每隔七年一次;成員國應於

主要合規要求

  • 準備環境報告書,內容應包括計畫或方案實施之重大環境影響及合理替代方案之識別、描述及評估 • 徵詢具環保責任之主管機關及公眾對草案計畫或方案之意見 • 建立適當時程框架,確保徵詢期間足夠 • 考量環境報告書及徵詢結果於計畫或方案準備及通過前 • 通知主管機關、公眾及其他相關成員國關於計畫或方案之採納決定 • 監測計畫或方案實施之重大環境影響 • 辨識可能產生跨境環境影響之計畫或方案,與相關成員國進行徵詢 • 向歐盟執委會通報關於環境報告品質之措施 • 評估應進行環境評估之計畫或方案類型 • 提供公開資訊,說明環保考量如何整合於計畫或方案中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提出影響土地利用、交通或工業區規劃的大型開發計畫,且需政府機關進行策略環境評估?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指令未規定具體罰鍰金額或行政制裁措施,僅要求各成員國確保所訂之處罰規定足以達成本指令之目標。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01/42/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