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制裁違規刑責指令
本法旨在建立針對歐盟限制性措施違反行為的最低刑事犯罪定義與懲罰規則。本指令規定成員國應確保對故意違反歐盟限制性措施的禁止規定或義務之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包括凍結資金、經濟資源、禁止交易商品及服務、提供財務或非財務服務、規避限制性措施及未遵守報告義務等行為。本指令適用於自然人與法人,並建立涵蓋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的完整刑事框架,以有效對抗違反歐盟限制性措施之犯罪活動。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5-05-20:轉置期限
2027-05-20:評估報告
2030-05-20:實效評估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針對違反歐盟限制性措施行為的刑事犯罪定義
- 制定對自然人的有效、相稱且具嚇阻力的刑事懲罰
- 對法人實施有效、相稱且具嚇阻力的刑事或非刑事罰款
- 設置專責單位協調及促進成員國內執法機構間之合作
- 建立跨境犯罪之管轄權基礎
- 實施有效且相稱的偵查工具
- 採取措施凍結並沒收犯罪工具及所得
- 建立不少於五年之追訴時效期間
- 建立統計資料蒐集與通報制度
- 確保歐盟2019/1937指令適用於限制性措施違反行為之舉報與舉報人保護
- 與歐洲警察署、歐洲司法合作單位及歐洲檢察機構進行跨境合作
- 建立違反限制性措施之刑事犯罪為洗錢預備犯罪的規定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是否出口至受歐盟制裁的國家或實體?
- 供應鏈是否存在可能規避制裁的中間環節?
- 是否建立制裁篩查合規程序?
罰則
自然人:(1)第3條第1項第(h)款第(iii)及(iv)項犯罪:最高監禁期限至少一年(涉及資金或經濟資源價值達10萬歐元或以上者);(2)第3條第1項第(a)、(b)項及第(h)款第(i)及(ii)項犯罪:最高監禁期限至少五年(涉及資金或經濟資源價值達10萬歐元或以上者);(3)第3條第1項第(c)項犯罪:最高監禁期限至少三年;(4)第3條第1項第(d)至(g)項及第(i)項犯罪:最高監禁期限至少五年(涉及商品、服務、交易或活動價值達10萬歐元或以上者);(5)第3條第1項第(e)項犯罪(涉及歐盟共同軍事清單項目或第2021/821規定附件I及IV之雙用途項目):最高監禁期限至少五年(不論價值);附加罰款應相稱於行為之重大性與自然人之個人、財務及其他情況。法人:根據第3條第1項第(h)款第(iii)及(iv)項犯罪,罰款最高不少於(1)全球營業額之1%或(2)800萬歐元;根據第3條第1項第(a)至(g)項、第(h)款第(i)及(ii)項及第(i)項犯罪,罰款最高不少於(1)全球營業額之5%或(2)4,000萬歐元。由各成員國決定選擇營業額百分比或固定金額方式計算罰款,並確保罰款與行為重大性及法人之個人、財務及其他情況相稱。成員國可實施沒收、取消許可與授權、禁止從事商業活動、司法監督、司法清算、營業處所關閉及刊登司法決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