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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 Allocation

歐盟SAF 獎勵計算規章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723

本法旨在補充2003/87/EC指令,建立歐盟航空排放交易系統中適格航空燃料與化石煤油價差的年度計算方法及碳權配置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為鼓勵商業航空運營商使用適格航空燃料進行低碳轉型,保留2,000萬份碳權以補助適格航空燃料與化石煤油間的價差,並規範營運商申請程序、燃料價格決定機制及碳權分配方式。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4-03-31:適格燃料申請應報期限

2026-02-28:實際價格報告開始期限

主管機關碳權需求通知期限:每年06/15

減損係數計算與通知期限:按年度計算;最終碳權配置決定期限:每年08/31

委員會通知成員國營運商報告情形期限:每年04/30

可見性標示應於年度報告、永續聲明或客運車票上標明

主要合規要求

  • 申報使用適格航空燃料之驗證數量至年度排放報告中,依循2018/2066實施規則第54a條規定 • 於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排放報告以使申請有效 • 應報告前一曆年使用之適格航空燃料經驗證數量並指明不申請碳權時應於報告中聲明 • 於每年2月28日前自2026年起向委員會報告適格航空燃料實際支付價格,並提供契約與發票等充分文件證據 •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6月15日前通知委員會涵蓋各申請營運商名稱、歐盟交易系統編號及適格燃料使用量與碳權需求 • 委員會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在歐盟官方公報中公佈前一曆年之價差及公式所有參數值 • 委員會應於每年8月31日前採納決定指示各營運商之碳權配置並更新聯盟登記及交易紀錄 • 建立適格航空燃料次級分類清單以涵蓋所有潛在適格燃料 • 按最低銷售價格加10%邊際值計算化石煤油無市場價格時之參考價格 • 若年度碳權申請總量超過保留碳權數量時應計算均勻配置縮減係數 • 營運商應在年度報告、永續聲明或客運車票上表明聯盟排放交易系統資助之來源與可見性 • 標示支持來源應使用標籤載明「由歐盟排放交易系統(共同)資助」及聯盟標誌與支持金額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生產設施碳排放是否納入EU ETS管制範圍?
  • 航空或海運業務是否涉及ETS義務?

罰則

無關聯懲罰條款。本法規未規定罰鍰或行政處罰。由各成員國根據2003/87/EC指令第15-16條之框架自行決定違反監測與報告規定之罰則,惟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