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Amendment
歐盟RoHS 修正 (豁免調整)
Directive (EU) 2017/2102
本法旨在修正2011年電氣及電子設備有害物質限用指令,以促進循環經濟並便利二級市場營運商進行維修、零件替換、翻新及再利用等業務。修正內容包括排除特定產品類別(如管風琴、特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不適用該指令之規範、明確規定再利用零件豁免條件、調整豁免有效期限、簡化豁免延期申請程序等。修正規範涵蓋醫療器材、診斷裝置、工業監控儀器及其他電氣電子設備,以確保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之高度安全水準,同時減少市場營運商之不必要行政負擔。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4-07-22:醫療器材及監控儀器
2016-07-22: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2017-07-22:工業監控儀器
2019-07-22:其他電氣電子設備(原指令2002/95/EC範圍外者
2024-07-22:再利用零件豁免(醫療器材類
2026-07-22:再利用零件豁免(診斷裝置類
2027-07-22:再利用零件豁免(工業監控儀器類
2029-07-22:再利用零件豁免(其他類別
2019-06-12:成員國國內法規實施期限
2024-07-22:第11類豁免有效期限屆滿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可稽核之閉迴路商對商回收系統,確保再利用零件交易過程之追蹤性 • 對消費者通知再利用零件資訊 • 向申請人、成員國及歐洲議會提交豁免申請之決策時程表,惟須於收受申請後1個月內提交 • 排除管風琴、特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不適用該指令之規範 • 明確規定各電氣電子設備類別再利用零件豁免之條件 • 設置豁免有效期限之最大有效期限為5至7年(視設備類別而定)• 於2019年6月12日前採納國內法規措施以符合本指令規定 • 向主管機關報告採納之國內法規措施
先確認這幾件事
- 電子電氣設備是否符合更新後的RoHS適用範圍(含醫療器材、監測控制設備)?
- 已被納入現行RoHS指令2011/65/EU架構,以最新版為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指令本身未明定具體罰鍰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