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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 2

歐盟RoHS 2 指令

Directive 2011/65/EU

本法旨在規範電機電子設備中某些有害物質之使用限制,以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包括廢棄電機電子設備之環保回收與處理。本法適用於第一類至第十一類電機電子設備,並規定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及經銷商之義務,以確保市場上流通之設備符合限制物質之最高濃度值要求。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4-07-22:醫療設備及監測控制儀器

2016-07-22:體外診斷醫療設備

2017-07-22:工業監測控制儀器

2006-07-01:電纜及備用零件

[新增豁免申請截止期限(第一至七類、第十類)]: 自豁免列入起五年

[新增豁免申請截止期限(第八至九類)]: 自相應日期起七年

2013-01-02:國家法律轉置截止期

2014-07-22:委員會審視產品範圍期限

2021-07-22:委員會進行全面審視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盡職調查機制確認電機電子設備所含物質符合附件二規定之最高濃度值
  • 執行內部生產控制程序並保存技術文件及歐盟符合聲明文件十年
  • 編製歐盟符合聲明並在產品上貼附CE標誌
  • 建立非符合性設備及產品召回之記錄並通知經銷商
  • 提交豁免申請予歐盟委員會(包括替代物質分析及生命週期評估)
  • 保存經濟營運者之供應鏈資訊十年,並應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 執行市場監督機制以確保設備符合本法要求
  • 取得並維持授權代表之書面委託授權
  • 執行設計變更或材料替代以滿足替代物質要求
  • 設置標示系統確保電機電子設備可供識別
  • 提供消費者易理解之文件說明
  • 建立非符合性預警制度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是否為電子電氣設備?
  • 是否含有鉛、汞、鎘、六價鉻、PBB、PBDE、DEHP、BBP、DBP、DIBP超過各別限制值?
  • 豁免是否在有效期內且已向ECHA申請更新?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各成員國應於2013年1月2日前將處罰規定通知歐盟委員會,並應立即通知委員會任何後續修訂。處罰規則應適用於違反依本法制定之國家規定之行為,並應包括對CE標誌不當使用之刑事制裁之可能性。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2011/65/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