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 II
歐盟再生能源指令 II
Directive (EU) 2018/2001
本法旨在建立可再生能源推廣之共同框架,為歐盟2030年能源結構中可再生能源設定至少32%之具有約束力目標。本指令規定電力部門可再生能源之財政支持規則、自我消費、供熱供冷部門及運輸部門可再生能源使用規範、成員國間及第三國區域合作機制、能源來源擔保制度、行政程序、資訊與培訓要求,並確立生物燃料、生物液體及生物質燃料之永續性及溫室氣體減排標準。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1-01-01:許可程序期限設定: 2020/起; 基線份額維持要求
2020-12-31:建築物最低可再生能源要求
2012-01-01:公共建築示範作用
2025-12-31:區域供熱冷卻系統無效率系統客戶中止權
2026-12-01:自我消費者可能課費期限
2021-01-01:可再生液態及氣態運輸燃料溫室氣體減排標準
2021-12-31:運輸部門可再生能源最低份額(進階生物燃料及沼氣): 2022(0.2%)、2025(1%)、2030(3.5%); 供熱供冷部門年均增加目標: 2021-2025及2026-2030期間; 評估委權法案提交期限
手冊及程序說明提供: 2021年前; 可再生能源行動計畫提交: 各成員國依Regulation (EU) 2018/1999規定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符合各成員國國情之國家可再生能源貢獻目標,並納入整合國家能源氣候計畫;• 確保電力部門可再生能源支持計畫採開放、透明、具競爭性、非歧視性及成本效益方式進行;• 建置一個或多個行政接觸窗口,為申請人提供整個許可申請程序之指導;• 設定許可程序期限:一般電廠不超過2年、裝機容量小於150 kW裝置不超過1年、舊電廠改設不超過1年;• 建立簡化通知程序供容量10.8 kW及以下之可再生能源自我消費者及示範專案進行電網連接;• 執行供熱供冷部門可再生能源份額評估,並設定年均增加1.3個百分點之指標性目標;• 制定運輸部門可再生能源義務,確保燃料供應商2030年達14%最低份額;• 確保生物燃料、生物液體及生物質燃料符合永續性及溫室氣體減排標準;• 建立聯盟可再生能源開發平臺(URDP)以促進成員國間統計轉移;• 簽署跨境合作協議,確保支持計畫開放參與其他成員國之可再生能源專案;• 確保可再生能源社群及自我消費者獲得等同市場參與者之非歧視性待遇;• 頒發並管理能源來源擔保憑證,確保無重複計算及無詐欺風險;• 針對採證方案進行定期監督與報告,確認其與永續性及溫室氣體標準之一致性;• 提交年度通知信函,詳述該年度可再生能源發電、供熱或供冷產量及計入其他成員國份額之部分;• 建置聯盟生物燃料、生物液體及生物質燃料資料庫,確保透明度及可追溯性;• 提供資訊、培訓及指導予相關行為人,包括消費者、安裝人員、建築師及供應商;• 評估再生能源自我消費及可再生能源社群之現狀障礙與潛能,建立完善框架以促進其發展;• 認可符合標準之國際及國家自願認證計畫為永續性標準遵循之可靠證據;• 確保成員國內生物質燃料之永續林業管理,建立風險評估機制;• 設置蒸汽、熱水或冷卻液配送網絡基礎設施,納入區域供熱冷卻系統;• 確保區域供熱冷卻系統客戶享有中止服務之權利,並允許使用替代再生能源解決方案;• 執行內部能源市場框架下關於氣體再生能源併入天然氣網之技術規則及連接費率;• 制定建築物規範及守則,要求新建築物與重大翻新既有建築物符合最低可再生能源使用水準;• 確保公共建築物自2012年1月1日起發揮示範作用,達到近零能耗建築要求;• 制定措施確保無效率區域供熱冷卻系統之消費者得以低廉代價中止並改用再生能源方案;• 提供清晰定義及執行機制,保護消費者權利並規範區域供熱冷卻系統之運作;• 評估區域供熱冷卻系統提供平衡及其他系統服務之潛能;• 制定並公開長期支持計畫時程表,涵蓋未來5年(或3年)之預期支持分配、標準容量及預期合資格技術。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在歐盟的設施能源消耗中,可再生能源比例是否達到成員國目標?
- 是否採購可再生能源保證書(GO)?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確保對違反本指令規定之行為採取適當懲罰措施,包括行政制裁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