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diation Safety
歐盟電離輻射安全指令
Directive 2013/59/Euratom
本法旨在建立針對電離輻射照射危害的基本安全標準,保護職業人員、公眾及患者之健康。規範範圍涵蓋計畫、既有及緊急照射情況,包括放射性物質之製造、生產、加工、搬運、棄置、使用、儲存、運輸及進出口,以及發射電離輻射之電器設備之操作,並納入天然輻射源之管制、室內氡氣照射防護、建築材料之伽瑪輻射參考水準,以及高活度密封源之控制管理。本法廢止並取代指令89/618/Euratom、90/641/Euratom、96/29/Euratom、97/43/Euratom及2003/122/Euratom。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8-02-06:會員國之法律、法規及行政規定之採納與公告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輻射防護之法律要求與適當之管制制度,依據正當化、最佳化及劑量限制原則 • 設置劑量約束值供計畫照射情況之防護前瞻性最佳化 • 建立既有與緊急照射情況之參考水準 • 設定職業照射之年有效劑量限制為20毫西弗 • 設定公眾照射之年有效劑量限制為1毫西弗 • 確保孕婦員工之未出生兒童防護相當於公眾標準 • 禁止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受照射工作 • 指定適當競爭主管機關具備法律授權與必要資源 • 執行照射工作場所之分類與區域劃分(受控區域與監督區域) • 進行個人監測並維持監測紀錄至少30年 • 執行職業醫學監視計畫 • 進行工作場所輻射監視 • 提交消費產品正當化資訊予主管機關 • 取得高活度密封源操作之許可證 • 執行室內氡氣測量與防護對策 • 建立放射性廢棄物與棄用源之管理安排 • 執行緊急準備計畫與緊急回應計畫 • 提交醫療照射記錄與劑量資訊 • 建立醫療診斷參考水準 • 執行醫療設備之驗收測試與定期效能測試 • 通知主管機關任何重大事件與意外照射 • 建立孤源檢測系統 • 執行核廢料處置設施認可之前檢查 • 建立國家行動計畫因應長期氡氣照射風險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或設備是否使用游離輻射(X光、放射性同位素)?
- 工作場所員工是否可能接觸游離輻射?
- 輻射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基本安全標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法規未明確規定具體罰款金額或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