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ial Equality
歐盟種族平等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2000/43/EC
本法旨在建立打擊基於種族或族裔原因之歧視的法律框架,確保在歐盟各成員國中貫徹平等對待原則。該指令適用於公私部門所有人員,涵蓋就業、職業培訓、社會保護、醫療、社會優惠、教育及商品與服務供給等領域。禁止基於種族或族裔原因的直接及間接歧視、騷擾及歧視性指示。成員國應建立促進平等對待的獨立機構,提供受害人司法救濟,並採取有效且具嚇阻力的制裁措施。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3-07-19:各成員國通過本指令所要求之法律、規章及行政規定之最後期限
2003-07-19:各成員國向歐盟委員會通報制裁規則之最後期限
2005-07-19:各成員國向歐盟委員會通報實施資訊之最後期限
其後每五年通報一次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司法及行政程序供遭受歧視之人提出申訴 • 指定一個或多個機構促進平等對待 • 確保該等機構具有提供獨立協助、進行歧視調查及發布獨立報告之權責 • 廢止或修正與平等對待原則相悖之法律、規章及行政規定 • 廢止或修正個別或集體契約、協議、企業內部規則及專業組織規則中違反平等對待原則之條款 • 建立保護舉報人免遭不利待遇之措施 • 推廣社會夥伴間之對話以促進平等對待 • 鼓勵與非政府組織之對話 • 向全體相關人員傳播該指令所通過之條款 • 制定並實施對違反國家層級平等對待規定之行為適用之制裁規則 • 在2005年7月19日前向歐盟委員會通報相關資訊,並每五年重複提交 • 采用法律、規章及行政規定以遵守本指令之要求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員工招募、服務提供或產品販售過程中是否存在基於種族或族裔來源的差別待遇?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制裁措施可包括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各成員國應在2003年7月19日前向歐盟委員會通報該等規定,並在嗣後修訂時立即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