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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gnant Workers

歐盟懷孕勞工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92/85/EEC

本法旨在實施措施以促進懷孕勞工及產後不久或正在哺乳之勞工在工作中的安全衛生改善。本指令作為第89/391/EEC指令第16(1)條意義下的第十項個別指令,對懷孕勞工、產後勞工及哺乳勞工建立特定保護措施,包括危害評估、工作條件調整、夜間工作禁止、產假權利及解僱禁止等,並規定薪資及津貼之維持,以保障該等勞工之健康安全權益。

重要日期與時程

1994-10-19:各成員國應於採納後兩年內生效

1996-10-19:首次報告期限

1997-10-19:五年定期報告:此後每五年;委員會應於採納後五年內重新檢視本指令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危害評估程序以識別化學、物理及生物因子之特定風險,範圍涵蓋所有可能涉及附件一所列代理人、工作流程或工作條件之活動 • 向懷孕勞工、產後勞工、哺乳勞工及其代表傳達風險評估結果及相關衛生安全措施 • 執行臨時調整工作條件及工作時間之措施以避免懷孕勞工及哺乳勞工暴露於附件一所列危害 • 轉移暴露於風險之勞工至其他工作職位(當工作條件調整在技術上或客觀上不可行時) • 提供產假至少連續十四週,分配於分娩前及或分娩後 • 確保產假中至少有連續兩週為強制性產假 • 禁止懷孕期間至產假結束期間解僱受保護之勞工,除非係因法定特殊例外情況 • 取得醫療證明以豁免懷孕及產後勞工執行夜間工作 • 維持懷孕勞工及產後勞工在適用本法保護措施期間之薪資及足當津貼 • 確保懷孕勞工獲得無薪工作時間以參加產前檢查 • 提交國家法律條款予歐盟委員會 • 每五年向歐盟委員會報告本指令實施情況(首次報告須於採納後四年內提交)

先確認這幾件事

  • 懷孕或哺乳期女性員工是否已進行風險評估並調離可能危害健康的工作崗位(接觸化學物質、輻射、重物搬運)?
  • 是否提供符合指令要求的產假期間及薪資保護?

罰則

本指令未明確規定具體罰鍰金額或行政處罰。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將違反本指令義務之勞工納入其國家法律制度,使其得通過司法程序或依國家法律及慣例向其他主管機關進行救濟。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Council Directive 92/85/E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