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WR
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40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之統一規制框架,涵蓋包裝全生命週期之永續要求,包括物質成分限制、可回收性設計、回收內容物最低百分比、再使用系統、廢棄物預防及分類收集等規定,以提升循環經濟、減少環境污染並確保內部市場運作暢通。本法廢止Directive 94/62/EC,適用於所有置於聯盟市場之包裝及包裝廢棄物,不論材料類型。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30-01-01:永續性要求(可回收性設計
2035-01-01:永續性要求(回收規模評估
2038-01-01:永續性要求(包裝回收等級調升至B級
2030-01-01:塑膠包裝回收內容物最低百分比
2040-01-01:塑膠包裝回收內容物調升目標
2026-08-12:食品接觸包裝PFAS限制
2029-01-01:存款退回系統(單次使用塑膠飲料瓶及金屬飲料容器)完全符合要求
2030-01-01:食品及飲料外帶包裝重複使用目標開始報告
輕量塑膠購物袋消費減量報告(基準年2018年):2030年、2035年、2040年
2030-01-01:廢棄物預防目標(相比2018年減少5%
2035-01-01:廢棄物預防目標(相比2018年減少10%
2040-01-01:廢棄物預防目標(相比2018年減少15%
營運商登記與報告義務開始:自首次置於市場起
年度資料報告與品質檢查報告提交:每日曆年度進行
2030-01-01:委託法案採納之截止期限:自本法生效24個月內或
2028-08-12:指令94/62/EC完全廢止並過渡期終止
主要合規要求
- 【PFAS限值(食品接觸包裝,2026年8月12日起)】
- 單一非聚合型PFAS(targeted分析):≤ 25 ppb
- 非聚合型PFAS總量(targeted分析):≤ 250 ppb
- 總有機氟(含聚合型PFAS):≤ 50 ppm
- 超過50 ppm總氟時,須提供氟來源(PFAS vs 非PFAS)之佐證文件
- 無過渡庫存豁免:2026年8月12日後上市之包裝,無論生產日期均須符合
- 【重金屬限值】
- 鉛、鎘、汞、六價鉻總濃度:≤ 100 mg/kg
- 【可回收性設計(2028年1月1日起)】
- 所有包裝須達可回收設計,等級分A、B、C
- C級(≥70%可回收):2030年後不得上市
- 2038年後C級(≤80%可回收)亦禁止上市
- 【再生材料含量(塑膠包裝,分階段)】
- 食品接觸PET包裝:2030年起30%再生料;2040年起50%
- 非PET塑膠食品包裝:2030年起10%;2040年起50%
- 飲料單次瓶:2030年起30%;2040年起65%
- 【包裝最小化】
- 2030年起禁止:無功能性目的之雙層牆、假底部、過多夾層
- 組合包裝/電商包裝:空餘空間不得超過50%
- 【一次性塑膠禁令(2030年1月1日起)】
- 禁止:生鮮蔬果(重量 < 1.5公斤)之一次性塑膠包裝
- 禁止:餐廳/旅館即食食品、個人份量調味料之一次性包裝
- 【廢棄物減量目標(vs. 2018年)】
- 2030年:人均減量5%
- 2035年:人均減量10%
- 2040年:人均減量15%
- 【合規文件】
- 製造商須提供技術文件 + 符合性聲明(DoC)
- 數位標示(Digital Marking):2030年1月1日起須標示關切物質資訊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外包裝是否可回收?
- 包裝是否使用一次性塑膠?
- 包裝重量與體積是否已最小化?
- 包裝上是否標示回收材料比例?
- 是否已在各成員國完成生產者責任延伸(EPR)登記?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處罰應適用於違反本法規之經濟營運商,包括未遵守永續性要求、標示規定或延伸生產者責任義務者。處罰種類得包括罰款(應與違反之嚴重程度相應)、產品退市、海關扣押及銷毀等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