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s
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規章
Regulation (EU) 2019/1021
本法旨在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之危害,透過禁止、逐步淘汰或限制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特性之物質的製造、上市及使用,並建立廢棄物管理規定,以符合歐盟對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長程跨境大氣污染公約(POPs議定書)之國際義務。本規則涵蓋禁止物質(附件I)、限制物質(附件II)、排放減少物質(附件III)及廢棄物管理(附件IV)。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0-12-15:庫存通知義務
年度監測報告: 自生效日起每年提交
國家實施計畫: 自公約義務下應編製
2019-07-15:限制物質之邊界管制
2025-12-31:PCB設備移除期限
2021-07-16:溴化阻燃劑濃度限制審查
2012-07-10:十六烷基氯化石蠟豁免
2023-12-18:十溴二苯醚(DecaBDE)飛機豁免
PFOS重鉻酸鹽豁免: 自定期報告起每四年提交進度報告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化學物質評估機制,納入POPs特性判斷標準
- 制定國家實施計畫,並於制定與更新期間提供公眾有效參與機會
- 編製並維持附件III物質之排放清冊,包括進入空氣、水及土地之物質
- 建立附件III物質排放減少措施行動計畫,並納入排放源識別及減少措施
- 制定新設或重大改變設施之替代程序評估機制
- 設置POPs含量廢棄物之監測與可追溯系統
- 提交定期報告予執委會與委員會,載明執行資訊、違反行為及罰款
- 建立競爭當局協調機制,推動POPs廢棄物跨域資訊交換
- 指定主管機關負責行政任務及執行工作
- 制定年度監測統計資料,記錄禁止及限制物質之實際或估計製造量及上市量
- 對超過50公斤之庫存提供通知,並進行安全、有效及環保管理
- 實施POPs含量廢棄物之隔離與防止混雜措施
- 建立技術協助機制,支援開發中國家與經濟轉型國家實施公約義務
- 建置與維護資訊平台,促進化學物質監測與環保資訊公開
- 提供公眾意識宣傳,涵蓋POPs之健康及環境效應與替代品資訊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零件或製程中是否含有受POPs法規限制的化學物質(PFOS、PFOA、多溴二苯醚等)?
- 製造廢棄物中是否含有POPs?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及嚇阻力。非遵守情況可能導致人體健康及環境損害。成員國應於2020年7月16日前將罰款規則及措施通知執委會,並無延遲地通知後續修正案。違反本規則之資訊應於適當情形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