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D (Old)
歐盟產品責任指令 (舊)
Council Directive 85/374/EEC
本法旨在統一歐盟成員國關於不良產品責任之法律規定,建立製造商無過失責任制度,以保護消費者免受缺陷產品對健康及財產之損害。本指令規範工業製造之動產(不含初級農產品及獵物),要求製造商、進口商及聲稱自身為生產者之人就缺陷產品所致損害負連帶責任,並設定賠償責任期限、損害賠償範圍及免責條款。
重要日期與時程
1988-07-30:國內法規實施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無過失責任制度以承擔缺陷產品所致損害之賠償義務• 制定法律規範製造商、進口商及代理人之生產者身分認定• 實施損害認定機制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及消費用動產損毀• 建立三年之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知悉損害、缺陷及製造商身分之日起計算• 設置十年之絕對期間,屆期受害人權利消滅• 制定免責抗辯條款規定,包括科學技術知識抗辯及強制法規遵循• 設定動產損毀損害賠償下限為五百歐元• 建立聯合及連帶責任機制,允許受害人向任何責任人請求完全賠償• 提交國內立法規定予歐盟委員會並定期報告實施情況• 採納可選擇之寬免條款包括初級農產品納入範圍、科學技術知識抗辯刪除及設置七千萬歐元最高責任限額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已被DIR 2024/2853完全取代,以新版為準。產品是否因設計或製造缺陷導致消費者受傷或財產損害?
- 製造商是否已建立相應的產品責任風險管理機制?
罰則
本指令未規定罰鍰或行政裁罰。懲罰規則由各成員國自定,但須於國內法中建立有效且具嚇阻力之制裁措施,以確保製造商、進口商及其他責任人遵守本指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