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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

歐盟PIC 規章

Regulation (EU) No 649/2012

本法旨在實施鹿特丹公約(先行知會程序公約),規管危害性化學物質的出口與進口,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免受危害。本法規範化學物質(包括農藥及工業化學物質)之進出口通知程序、禁用或嚴格限制化學物質之管制、化學物質之標示與包裝,並建立歐盟與成員國間的協調機制,以及與第三國間的資訊交換程序。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2-11-17:指定國家主管機構

[出口通知提交截止]: 出口前35天

[出口通知轉送至機構截止]: 出口前25天

[進口通知接收方截止]: 首次出口前15天

2014-03-01:處罰規定通報

2014-03-01:法規全面適用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指定國家主管機構以執行本法所規定之行政功能,並於2012年11月17日前向歐盟委員會告知
  • 執行化學物質出口通知程序,出口人應於預計出口前35天內向該成員國指定主管機構提交通知
  • 提交關於危害性化學物質出口與進口之資訊予歐盟委員會及各成員國
  • 取得明確進口同意或遵守進口決定,出口部分2部分或3部分附件一所列化學物質時
  • 設置歐洲化學物質資料庫以維護與更新危害性化學物質出口進口資訊
  • 對運輸列入附件一第3部分之化學物質通過條約國領土時進行通知,應於首次運輸前30天內提交
  • 確保出口化學物質具適當有效期限,農藥出口應提供儲存條件資訊並採用適當容器規格
  • 執行進出口資訊申報,包括化學物質數量、進出口人名單與地址
  • 對禁止使用或嚴格限制之化學物質進行分類並維護在附件內之清單
  • 提供技術協助予開發中國家與經濟轉型國家以完善其危害性化學物質管理能力
  • 進行定期監測與報告程序,每三年向歐盟委員會提交有關法規實施情況之資訊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進出口列於PIC附件的危險化學品?
  • 是否已完成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
  • 以最新修訂版REG 2024/3199為準。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當性與嚇阻力。各成員國應於2014年3月1日前向歐盟委員會告知其處罰規定,並立即告知任何後續修訂內容。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Regulation (EU) No 64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