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kaging Directive
歐盟包裝廢棄物指令 (舊)
Directive 94/62/EC
本法旨在協調成員國關於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管理的措施,以防止或減少其對環境的影響並提供高度環保保護,同時確保內部市場正常運作。本法優先著重於預防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其次為包裝重複使用、回收及其他回收形式,進而減少最終廢棄處置。本法適用於歐盟市場上所有類型之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無論其使用場景為工業、商業、辦公、零售、服務或家庭等各級。
重要日期與時程
1996-06-30:預防措施與系統建立
1997-06-30:包裝基本要件
2001-06-30:第一階段回收目標達成
1995-12-31:包裝標示識別系統
1998-06-30:使用者資訊提供
1998-06-30:有害金屬含量限制600ppm
1999-06-30:有害金屬含量限制250ppm
2001-06-30:有害金屬含量限制100ppm
2001-01-01:第二階段目標決定
既有包裝販售許可期間:最長五年內(自生效日起)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包裝回收及收集系統確保用過包裝及包裝廢棄物之回收
- 執行預防措施包含國家計畫或類似行動以減少包裝廢棄物之產生
- 達成回收及重複使用目標在實施後五年內達成50%至65%的重量比例回收
- 設置和諧化資料庫以記錄包裝及包裝廢棄物之流量資訊
- 實施包裝標示識別系統標明包裝材料之性質與成分
- 限制包裝中鉛、鎘、汞及六價鉻等有害金屬含量
- 確保三年內所有上市包裝須符合基本要件
- 提供使用者包括消費者必要之資訊關於回收系統、標示及管理計畫
- 向歐盟委員會通知擬採取之措施草案以進行合規性審查
- 將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管理納入廢棄物管理計畫
- 要求所有經濟營運者提供其部門之可靠資料
- 準許在市場上販售至少五年內製造且符合既有國內法之包裝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外包裝回收率是否達到各材質最低目標(紙板、塑膠、玻璃、金屬)?
- 是否已加入各成員國EPR計畫?
- 以最新REG 2025/40要求為優先。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指令第17條要求成員國根據1991年12月23日理事會指令91/692/EEC之相關規定向委員會報告實施情況,惟本指令本身未明確規定具體罰鍰金額或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