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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kaging Directive

歐盟包裝廢棄物指令 (舊)

Directive 94/62/EC

本法旨在協調成員國關於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管理的措施,以防止或減少其對環境的影響並提供高度環保保護,同時確保內部市場正常運作。本法優先著重於預防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其次為包裝重複使用、回收及其他回收形式,進而減少最終廢棄處置。本法適用於歐盟市場上所有類型之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無論其使用場景為工業、商業、辦公、零售、服務或家庭等各級。

重要日期與時程

1996-06-30:預防措施與系統建立

1997-06-30:包裝基本要件

2001-06-30:第一階段回收目標達成

1995-12-31:包裝標示識別系統

1998-06-30:使用者資訊提供

1998-06-30:有害金屬含量限制600ppm

1999-06-30:有害金屬含量限制250ppm

2001-06-30:有害金屬含量限制100ppm

2001-01-01:第二階段目標決定

既有包裝販售許可期間:最長五年內(自生效日起)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包裝回收及收集系統確保用過包裝及包裝廢棄物之回收
  • 執行預防措施包含國家計畫或類似行動以減少包裝廢棄物之產生
  • 達成回收及重複使用目標在實施後五年內達成50%至65%的重量比例回收
  • 設置和諧化資料庫以記錄包裝及包裝廢棄物之流量資訊
  • 實施包裝標示識別系統標明包裝材料之性質與成分
  • 限制包裝中鉛、鎘、汞及六價鉻等有害金屬含量
  • 確保三年內所有上市包裝須符合基本要件
  • 提供使用者包括消費者必要之資訊關於回收系統、標示及管理計畫
  • 向歐盟委員會通知擬採取之措施草案以進行合規性審查
  • 將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管理納入廢棄物管理計畫
  • 要求所有經濟營運者提供其部門之可靠資料
  • 準許在市場上販售至少五年內製造且符合既有國內法之包裝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外包裝回收率是否達到各材質最低目標(紙板、塑膠、玻璃、金屬)?
  • 是否已加入各成員國EPR計畫?
  • 以最新REG 2025/40要求為優先。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指令第17條要求成員國根據1991年12月23日理事會指令91/692/EEC之相關規定向委員會報告實施情況,惟本指令本身未明確規定具體罰鍰金額或數額。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94/62/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