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zone Regulation
歐盟臭氧層破壞物質規章 (重製)
Regulation (EU) 2024/590
本法旨在規範臭氧層破壞物質之生產、進口、出口、上市、貯存及後續供應,以及其使用、回收、回用、回收再利用及銷毀,並規範含有臭氧層破壞物質或其運作依賴此類物質之產品及設備之進出口、上市及使用。本法確保歐盟遵守1987年蒙特婁議定書之義務,以保護平流層臭氧、維護人體健康及生態系統,並減緩氣候變暖。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5-03-03:進出口許可系統應用
2025-01-01:非填充容器禁止規定應用:立即適用;建築物泡沫回收義務
2026-01-01:成員國應於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臭氧層破壞物質電子許可系統並確保其運作
- 取得進出口許可證方始得進行臭氧層破壞物質之進出口
- 提交年度報告書至歐盟委員會,內容包含生產、進口、出口及銷毀等資訊
- 執行風險基礎之檢查以確保營運商遵守本法規
- 設置指定或認可海關辦公室進行進出口檢驗
- 提供人員訓練,使其具備處理臭氧層破壞物質相關非法貿易之知識
- 建立最低資格要求供從事回收、回用及銷毀活動之人員遵循
- 進行洩漏檢查並維持檢查紀錄至少5年
- 提交符合性聲明證明三氟甲烷等副產品已銷毀或回收
- 維持記錄含有臭氧層破壞物質之容器返回再填充之綁定安排
- 執行建築物泡沫中臭氧層破壞物質之回收作業(從2025年1月1日起)
- 建立進出口基於風險分析之海關管制系統
- 沒收或查扣違反本法規之物質、產品及設備予以銷毀
- 向其他成員國及歐盟委員會通報非法貿易案件
- 建立資訊交換機制以確保各主管機關間之合作
先確認這幾件事
- 製造或維修過程中是否使用臭氧層耗損物質(如特定清潔溶劑、發泡劑)?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比例性及嚇阻力。對於非法生產、進口、出口、上市或使用臭氧層破壞物質或相關產品設備之違反行為,行政罰款上限應至少為相關臭氧層破壞物質或產品設備市場價值之5倍;如在5年內重複違反,上限應至少為市場價值之8倍。成員國得另行規定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行政罰款應與環境損害成正比,並有效剝奪違反人之經濟利益。行政罰款額度應因重複違反而逐級遞增。另包括:(a)沒收或查扣非法取得之貨物;(b)臨時禁止使用、生產、進口、出口或上市臭氧層破壞物質或相關產品設備(如屬重大或重複違反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