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nibus Directive
歐盟現代化消費者保護指令
Directive (EU) 2019/2161
本法旨在強化歐盟消費者保護法規之執行效能與現代化。藉由修正指令93/13/EEC、98/6/EC、2005/29/EC及2011/83/EU,建立更有效、相稱且具嚇阻力之罰款制度,引入至少達營業額4%之罰鍰上限;規範線上搜尋排名透明度、線上市集資訊揭露、消費者評論真實性驗證、虛假轉售門票之禁止;擴大數位服務與個人資料交換契約之保護範圍;強化不公平商業行為之救濟機制;並針對廣告標示、價格標示、雙重品質商品等進行現代化調整。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1-11-28:各成員國應通知轉置措施
2022-05-28:各成員國應實施措施
2024-05-28:歐盟委員會提交應用情況報告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對不公平合約條款之罰款規則,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
- 採納六項非窮盡性罰款標準:性質、重大性、規模、期間、消費者損害賠償及重複違反情形
- 設置線上搜尋功能提供者之排名參數透明資訊揭露機制,於搜尋結果頁面之易於存取位置提供
- 禁止未明確揭示付費廣告或排名費用之搜尋結果提供行為
- 要求線上市集營運商於消費者結約前揭露排名參數、第三方營運者身份及合約義務分擔方式
- 建立消費者評論驗證程序,確認評論者實際購買或使用該產品
- 禁止虛假消費者評論、虛假背書及社群媒體虛假推薦之投放與委託
- 禁止使用自動化機制收購超額活動門票並轉售予消費者
- 規定價格減幅公告應標示先前價格,該先前價格係指減價前30日內最低價格
- 建立價格個人化自動決策通知義務
- 要求營運商提供數位內容與數位服務之功能性、技術保護措施及相容性資訊
- 於線上市集提供之契約中揭示功能性、相容性與互操作性資訊
- 建立消費者於撤銷契約時檢索非個人資料內容之權利機制
- 設置同一商品在不同成員國行銷但組成或特性顯著不同之評估與處理程序
- 建立線上市集關於未經邀請訪問與外出活動營銷之額外保護措施
- 向歐盟委員會提交各項規範選擇之通知,包括撤銷權延長至30日、排名透明度規範等
- 採納聯絡方式現代化規定,包括電子郵件與其他數位通訊手段之提供
- 建立線上市集營運商為第三方供應者身份驗證之聲明收集與資訊提供程序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在歐盟電商平台銷售時,標示的原始價格是否為近期(30天內)的實際最低價?
- 使用者評論是否已驗證為真實購買者留下?
- 個人化定價是否有清晰揭露?
罰則
最高罰鍰:至少達營運商於受影響成員國之年度營業額4%;若營業額資訊不可得,則罰鍰至少200萬歐元。罰款類型由各成員國自定(行政程序或司法訴訟),惟須具備有效性、相稱性與嚇阻力。罰款適用於:(1)廣泛違反行為與具跨盟域向度之違反;(2)合約條款經最終確定判決認定為不公平後之繼續使用。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確保罰款考量違反之性質、重大性、規模、期間、消費者損害賠償行動、先前違反記錄、違反所獲經濟利益、跨境情形下其他成員國之罰款及其他情節。個別不嚴重違反情形得不適用此標準。線上市集營運商對第三方供應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負連帶責任之情形,應在盡職調查與資訊揭露基礎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