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shore MRV
歐盟離岸船舶監測規章
Regulation (EU) 2024/3214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法規2015/757號,以納入海外船舶之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規則,並調和可再生燃料、回收碳燃料及合成低碳燃料之零評級規定。本法規定海外船舶應涵蓋之類型達31種,包括錨處理拖船、海洋供應船、鑽井船、浮動儲油卸油平台等,監測範圍包括從最後靠岸港至會員國管轄港口、以及會員國管轄港口至下一靠岸港之航程期間之排放。本法並明確建立零評級燃料之排放係數決定方式,以確保歐盟排放交易系統各部門之一致性。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5-01-01:海外船舶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規則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海外船舶溫室氣體排放監測機制,涵蓋由最後靠岸港至會員國管轄港口之航程 • 建立零評級可再生非生物來源燃料、回收碳燃料及合成低碳燃料之排放係數決定規則 • 確認船舶是否經設計或認證執行海外服務活動或海上設施服務,應參考船舶法定認證與相關文件 • 對使用可再生非生物來源燃料、回收碳燃料或合成低碳燃料之營運商,執行歐盟實施法規2018/2066號之排放係數決定規則 • 將第AA部分納入附件I,俾海外船舶自2025年1月1日起適用相關規則 • 於各會員國管轄港內監測海外船舶排放 • 將回收碳燃料及合成低碳燃料納入零評級燃料之適用範圍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擁有或運營總噸位超過5,000噸的船舶?
- 船舶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規則是否已依修訂後的要求更新?
罰則
無具體罰鍰規定。本法規第2條未訂定懲罰條款,懲罰規則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並應符合歐盟法規2015/757號之既有懲罰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