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trates Directive
歐盟硝酸鹽指令
Directive 91/676/EEC
本法旨在透過農業硝酸鹽污染源之控制與減少,保護水資源免受污染,並防止進一步污染。成員國應識別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之水體,在易受污染之區域(脆弱區域)內建立並執行行動方案,包括良好農業實踐規範、肥料施用限制、家畜糞肥儲存設施規定,以及水質監測措施。本指令涵蓋地表水、地下水、淡水及沿海水域,並規定成員國應向委員會提交定期報告以評估執行成效。
重要日期與時程
1993-12-19:易受污染區域初次指定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並公布一項或多項良好農業實踐規範,涵蓋肥料施用禁止期間、陡坡地施肥、水飽和地施肥、水道附近施肥條件、家畜糞肥儲存設施容量及構造、肥料施用程序等項目
- 建立並執行包含農民訓練與資訊提供之推廣計畫,鼓勵良好農業實踐之自願採行
- 識別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之水體,依據附件一所定準則,於通知後二年內完成識別
- 指定並通知委員會脆弱區域之位置,並於六個月內完成初次指定通知
- 於初次指定後或每次追加指定後之二年內,為脆弱區域建立行動方案
- 於行動方案建立後四年內執行,包括禁止肥料施用期間、家畜糞肥儲存容量限制、肥料施用量限制(每公頃每年不超過含氮170公斤之糞肥,初期可至210公斤)等強制措施
- 實施監測計畫以評估行動方案之有效性,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之硝酸鹽濃度監測
- 每四年檢視並必要時修訂脆弱區域之指定,並通知委員會任何修訂或追加指定
- 每四年至少檢視並必要時修訂行動方案,並將修訂情況通知委員會
- 於指定後二年內進行為期一年之淡水硝酸鹽濃度監測,於地表水取樣站每月至少一次、洪水期間更頻繁,於代表地下水含水層之取樣站定期監測
- 依附件四所定參考測量方法進行監測
- 提交四年期報告予委員會,內容包括預防措施執行情況、受污染水體與脆弱區域之地圖、監測結果摘要、行動方案摘要等
- 採行額外措施或強化行動,若經驗顯示強制措施不足以達成本指令所定目標
- 於通知後二年內制定並實施必要之國內法規與行政規定以執行本指令
- 將國內法律規定之文本通知委員會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從事農業活動且農地位於硝酸鹽脆弱區?
- 肥料施用是否符合行動計畫要求?
罰則
本指令未明確規定罰款或行政處罰。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以確保成員國遵守本指令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