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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國家排放減量指令

Directive (EU) 2016/2284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國家減少人為大氣污染物排放之承諾機制,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氨及細懸浮微粒等五種主要污染物,以達成改善空氣品質、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之長期目標。會員國應制訂、採納並實施國家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訂定排放清冊及預測資料,監測並回報污染物排放及其環境影響,以符合自2020年至2029年及2030年以後之排放減少承諾。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9-04-01:國家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首次提交期限

2017-02-15:排放清冊及預測報告提交期限

2018-07-01:各法律規章及行政規定應完成轉換

2018-07-01:第一份監測點位置及指標報告

2019-07-01:第一份監測數據報告

2020-04-01:歐盟執委會進行第一份進展報告

2025-12-31:本法規審查期限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2020至2029年及2030年以後各污染物排放減少承諾目標,並於2025年訂定中間指示排放水準
  • 制訂、採納並實施國家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包括減排政策與措施及實施時程
  • 定期更新國家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至少每四年更新一次
  • 進行公眾諮詢及跨境協商,對草擬國家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進行公眾參與及環評審查
  • 年度編製國家排放清冊,並於2025年2月15日及此後每年同日期前提交
  • 編製國家排放預測資料,空間分解排放清冊及大型點源清冊,並於規定期限前提交
  • 編製詳細資訊清冊報告,並於規定期限前提交
  • 建立國家顧問委員會,制訂並公開農業良好作業規範代碼以控制氨排放
  • 禁止使用碳酸銨肥料,採用特定低排放方式管理農業肥料及家畜肥料
  • 監測農業部門低排放儲存系統、動物舍及低蛋白飼養策略之實施情況
  • 建立農業廢棄物管理規範,禁止開放焚燒農業收穫殘餘物
  • 設置生態系統空氣污染負面影響監測網絡,並每四年回報監測數據
  • 於公開網站上發布國家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排放清冊、預測及監測資料
  • 若選用柔性措施,應於2月15日前通知歐盟執委會,並納入詳細說明文件
  • 確保中小型農場受到措施影響之評估與影響最小化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生產設施是否排放SO₂、NOₓ、NH₃、VOC或細懸浮微粒?
  • 排放量是否可能超過成員國分配的行業排放上限?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適當性與嚇阻力。具體罰鍰額度由各成員國在實施法規時定訂。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irective (EU) 2016/2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