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e Restoration Law
歐盟自然復育法
Regulation (EU) 2024/1991
本法旨在通過建立生態系統復原的法律框架,確保在2030年前恢復至少20%的陸地和海洋面積,至2050年完成所有需要復原的生態系統之復原,以達成生物多樣性復興、氣候變遷減緩與適應、土地降解中立等聯盟目標。本法規定會員國應採取有效的面積基礎復原措施,針對受保護生境類型、農業生態系統、森林生態系統、城市生態系統、河流自然連通性及授粉昆蟲等制定具體恢復目標與期限。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6-09-01:國家復原計畫提交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國家復原計畫,涵蓋至2050年並含中間期限,於2026年9月1日前提交至歐盟執委會• 量化需復原之區域面積,依生境類型、物種棲息地品質與數量、城市綠地面積進行評估• 執行復原措施改善生境類型至良好狀況,於2030年達30%、2040年達60%、2050年達90%• 重建受保護生境類型,於2030年達30%、2040年達60%、2050年達100%之額外必需面積• 執行監測計畫,每年監測農業和森林生態系統指標、授粉昆蟲種群、每6年監測城市綠地與樹冠覆蓋率• 建立河道人工障礙清冊,於2030年前移除障礙以達成25000公里自由流動河流目標• 提交電子報告至執委會,於2028年6月30日起每3年提交復原措施執行進度• 設置城市生態系統區域邊界,確定都市綠地和樹冠覆蓋滿意度等級• 執行有效措施改善授粉昆蟲多樣性,於2030年逆轉種群衰退趨勢• 執行復原措施增進農業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監測3項指標中至少2項達增長趨勢• 執行復原措施增進森林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監測森林鳥類指標與7項中至少6項生物多樣性指標• 執行復原措施改善有機土壤(泥炭地)農業使用區域,於2030年達30%、2040年達40%、2050年達50%• 確保復原區域持續改善至達到良好狀況,達成後防止顯著衰退• 建立公眾參與程序,在計畫準備階段提供有效機會• 確保復原措施資料公開透明,符合環境資訊取得指令• 設置電子數據庫與地理資訊系統進行復原監測• 協調國家復原計畫與再生能源區域規劃,確保兩者共生效益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在歐盟境內是否擁有或開發土地資產,且涉及對自然生態系統的影響?
- 是否需配合成員國自然恢復計畫提供相關資訊?
罰則
本法規未明確規定罰鍰或行政罰款。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以確保本法規定之遵守。違反復原義務之監督機制由歐盟執委會透過進度報告與評估進行,若發現進度不足,執委會得要求會員國提交補充措施之修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