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FD
歐盟海洋策略框架指令
Directive 2008/56/EC
本法旨在建立歐盟海洋環境保護政策之框架,要求各成員國於2020年前針對其海洋水域採取必要措施,以達成及維持良好環境狀況。透過制定海洋策略,包括初步評估、良好環境狀況之確定、環境目標設定、監測計畫之建立,以及措施計畫之執行,以保護並保全海洋環境,防止其惡化,並於可行範圍內恢復已受損害之海洋生態系統。適用範圍涵蓋波羅的海、東北大西洋、地中海及黑海等四大海洋區域。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0-07-15:主管當局指定
2011-01-15:主管當局名單提交
2012-07-15:初步評估完成
2012-07-15:良好環境狀況確定
2012-07-15:環境目標建立
2012-09-15:初步評估與良好環境狀況通知
2014-07-15:監測計畫建立與實施
2012-09-15:監測計畫通知
2015-12-31:措施計畫制定
2016-12-31:措施計畫進入運作
2013-06-30:受保護區域資訊公開
2019-12-31:措施計畫通知:自建立起3個月內;措施計畫運作:自建立起12個月內;中期報告提交:自監測計畫公告起3年內;首份實施評估報告發布:自接收所有措施計畫起2年內,最遲
2014-12-31:保護區域進展報告發布
2010-07-15:法規轉換
策略每6年檢視更新:初次後每6年;執委會回應建議:6個月內
主要合規要求
- 由各成員國於2010年7月15日前指定負責海洋策略實施之主管當局 • 由各成員國於2011年1月15日前向歐盟執委會提交主管當局名單及相關資訊 • 由各成員國於2012年7月15日前完成對其海洋水域之初步評估,包括環境特徵、現況、人類活動之壓力與影響分析,及經濟社會分析 • 由各成員國於2012年7月15日前根據初步評估確定良好環境狀況之特徵 • 由各成員國於2012年7月15日前建立環境目標及相關指標 • 由各成員國於2012年9月15日內向執委會提交評估結果及良好環境狀況之確定 • 由各成員國於2014年7月15日前建立並實施監測計畫,用於持續評估環境狀況 • 由各成員國於2012年9月15日內向執委會提交監測計畫 • 由各成員國於2015年前制定措施計畫以達成及維持良好環境狀況 • 由各成員國於2016年前使措施計畫進入運作階段 • 由各成員國於2013年6月30日前向執委會提交計畫及修訂情形 • 由各成員國於2013年前公開發布受保護區域相關資訊 • 由各成員國於措施計畫公告後9個月內向執委會及相關成員國提交該計畫 • 由各成員國於措施計畫建立後1年內確保其進入運作階段 • 由各成員國定期每6年檢視更新海洋策略各要素 • 由各成員國於監測計畫或其修訂版本公告後3年內向執委會提交進展中期報告 • 由各成員國發布海洋策略各要素摘要並公開徵求意見 • 由各成員國在6個月內向執委會通知所有通知事項 • 由執委會於2012年7月15日前發布評估本法對現有國際義務履行之貢獻的報告 • 由執委會於接收所有措施計畫後2年內發布首份實施評估報告,最遲於2019年前 • 由執委會於第一份報告後每6年發布後續報告 • 由執委會於2014年前根據各成員國提供之資訊報告海洋保護區域建立進展 • 由各成員國於2023年7月15日前納入本法之審查結果 • 由各成員國於2010年7月15日前以法律、法規及行政規定形式納入本法 • 由各成員國於納入後向執委會通傳該等規定條文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直接影響歐盟管轄海域的海洋生態(如海底採礦、海洋廢棄物棄置、海上設施)?
罰則
本指令未明確規定罰鍰數額或特定懲罰條款。根據第26條第2項規定,各成員國應通傳其在本指令涵蓋領域內採納之主要國家法律措施。各成員國有責任制定並實施有效之懲罰制度以確保遵循本指令之要求。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