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V Maritime
歐盟海運 MRV 規章
Regulation (EU) 2015/757
本法旨在建立海事運輸二氧化碳排放之監測、報告及查證系統。規範對象為船舶總噸位5,000以上,在歐盟成員國港口進出或於港口內進行航海活動之船舶。營運商應按月曆年監測並報告CO2排放量及相關資訊,採用四種監測方法之一。經認可查證人確認後,營運商需向歐盟執委會及旗國主管機關提交年度排放報告。該系統作為分階段減少海事運輸溫室氣體排放承諾之首要步驟,最終目標為促進航海運輸部門成本有效方式之CO2排放減量。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7-08-31:監測計畫提交期限
2018-01-01:首次報告期開始
2019-04-30:首次排放報告提交期限
2017-07-01:符合性文件有效期:報告期終止後18個月內應於船上攜帶;成員國應於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船舶特定監測計畫,應於2017年8月31日前向查證人提交,內容應包括船舶辨識、CO2排放源、燃料消耗監測程序、活動資料決定程序及資料品質保證措施。• 選擇四種監測方法之一(BDN加定期油箱盤點、船上油箱監測、流量計或直接CO2排放測量)並於監測計畫中明確記載。• 執行逐航次監測,應記載起點港、終點港、燃料消耗量、CO2排放量、航行距離、海上時數、運載貨物及運輸工作量。• 執行年度監測,應於日曆年終累計各項參數,包括燃料消耗、總CO2排放量、港內泊位排放量及平均能效指標。• 取得獨立認可查證人進行監測計畫及排放報告之符合性評估,查證人應由各成員國認可機構依規則(EC)765/2008進行認證。• 向歐盟執委會及旗國主管機關提交經查證確認滿意之年度排放報告,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報告應含船舶及營運商辨識資訊、使用監測方法、年度監測參數結果及查證人身分。• 攜帶有效符合性文件於船上,該文件由查證人簽發,證明船舶已符合該法規要求,有效期為報告期終止後18個月。• 修改監測計畫應於公司變更、新增CO2排放源、監測數據可用性改變、發現數據不正確或計畫不符合規定時提出,並應由查證人評估。• 定期檢查及至少每年檢查一次監測計畫是否反映船舶性質及功能,評估監測方法改進可能性。• 維持透明之監測資料獲取、記錄、編譯、分析及文件化程序,應包括假設、參考資料、排放因子及活動資料。• 建立資訊交換機制,各成員國應建立有效之國家主管機關間合作及資訊交換,將涉及特定船舶之罰款程序通知執委會、歐洲海事安全局及旗國主管機關。• 公開發表排放資訊,執委會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公開CO2排放報告資訊及相關參數,包括船舶辨識、年度排放量、燃料消耗、監測方法、符合性文件日期及查證人身分。• 評估國際協議,如達成全球監測、報告及查證系統國際協議,執委會應檢視並提出修正建議以確保與該協議相應。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擁有或運營5,000噸以上的船舶?
- 船舶CO₂排放是否已按規定進行監測、申報與查驗?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針對未遵循第8至12條監測及報告義務者應施予罰款,懲罰應生效、相稱且具嚇阻力。對連續兩個或以上報告期未遵循監測報告要求之船舶,且其他執法措施未能確保遵循者,港口進出之成員國主管機關得發出驅逐令,禁止該船進入任何成員國港口,直至營運商依第11及18條履行監測報告義務並通知有效符合性文件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