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leading Advertising
歐盟誤導性廣告指令
Directive 2006/114/EC
本法旨在保護營運商免受誤導性廣告之侵害,並建立比較廣告之許可條件。本指令規範歐盟內誤導廣告與非法比較廣告之定義、認定基準,以及成員國應採取之執行措施,以確保內部市場順利運作及消費者與營運商權益之保護。
重要日期與時程
1986-10-01:理事會指令84/450/EEC轉置期限
2000-04-23: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指令97/55/EC轉置期限
2007-06-12: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指令2005/29/EC轉置期限
2007-12-12:應用日期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充分有效之措施以打擊誤導廣告並執行比較廣告規定 • 確保具合法利益之自然人或法人組織得向法院或行政機關提起訴訟或申訴 • 賦予法院或行政機關權力以下令停止或禁止誤導性廣告與非法比較廣告之發佈 • 建立加速程序制度以處理誤導廣告案件 • 要求廣告營運商提供其廣告中之事實主張之準確性證據 • 組成行政機關時應確保其中立性不受質疑 • 對行政機關決定應正式敘述理由 • 建立司法審查機制以審查行政機關不當或不合理之權力行使 • 將國內法之主要規定通知歐盟委員會 • 鼓勵自律規範機構對誤導廣告進行自願性控制
先確認這幾件事
- 行銷材料中的產品規格聲明是否真實且可驗證?
- 比較廣告是否符合客觀、非誤導、非詆毀競爭對手的要求?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指令未規定具體罰款金額或行政制裁措施,授權成員國根據各自國內法律框架訂定適當之懲罰條款,惟該等措施必須具有效能性及充分之嚇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