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ng Waste
歐盟採礦廢棄物指令
Directive 2006/21/EC
本法旨在規範採掘業廢棄物的管理,通過規定預防措施、許可程序、廢棄物特性評估、設施營運及監測要求等,以防止或盡可能減少採掘業廢棄物管理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不利影響。本法適用於陸域採掘業(包括採礦、採石和採集),但不適用於離岸作業及某些特定廢棄物流。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8-05-01:廢棄物管理計畫編製
2008-05-01:許可證申請
2008-05-01:財務擔保
2008-05-01:氰化物濃度限制
2012-05-01:已閉場設施清冊
2012-05-01:現有設施合規期限
2014-05-01:現有設施財務擔保合規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廢棄物管理計畫,內容應包括廢棄物特性分類、環境影響評估及預防措施
- 取得經營許可證,須符合廢棄物設施位置、構造、管理及監測條件
- 設置廢棄物特性評估程序,確保重大事故預防
- 執行主要事故預防政策及內部應急計畫(第A類設施)
- 建立廢棄物設施監測與檢查程序,並保持詳細記錄
- 提交財務擔保或等同工具,以確保許可條件履行及土地復原
- 編製閉場計畫及閉場後監測方案
- 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特別是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防治
- 評估氰化物濃度並實施最佳可行技術降低排放
- 建立開挖空隙回填的適當措施,防止污染及確保穩定性
- 每五年檢視並更新廢棄物管理計畫
- 每三年向委員會提交實施報告
- 建立已閉場廢棄物設施清冊,涵蓋具嚴重環境影響或潛在風險者
- 進行跨界協商程序(涉及第A類設施可能產生跨界影響)
- 提供公眾諮詢及參與機制
- 執行政府檢查前之許可條件合規檢查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從事礦產開採業務並產生採礦廢棄物(尾礦、廢石)?
- 廢棄物管理設施是否取得許可?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適當性及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