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plastics Release
歐盟微塑膠洩漏防制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2365
本法旨在防止塑膠粒粒損失以減少微塑膠汙染。規範涵蓋整個塑膠粒粒供應鏈的所有階段,包括生產、主料配製、化合、轉換、加工、配銷、運輸、儲存、包裝及清潔等作業。適用對象為年度處理5公噸以上塑膠粒粒之經濟營運商、進行清潔作業之經營者、歐盟及非歐盟運輸營運商,以及從事海運貨櫃運輸之託運人、船舶營運商及船長。規定應建立風險管理計畫、實施設備與程序、進行員工訓練、定期內部評估及認證,並透過通知、自聲明或證書方式向主管機關報告。核心目標為實現零塑膠粒粒損失。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5-12-16: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6項、第16條、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2項及第3項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符合附件一規定之風險管理計畫,包括現場平面圖、年度處理公噸數、溢出損失高低風險位置、處理操作、防止和清理設備及程序 • 執行風險管理計畫中載明之設備安裝及程序實施 • 向主管機關提交風險管理計畫及符合性自聲明 • 指定營運主管責任人員記錄、調查與追蹤溢出及損失事件 • 提供員工依其特定職責進行訓練,確保其熟悉相關設備使用與程序執行 • 保存年度估計損失數量及總處理數量紀錄,保留期間5年 • 向主管機關通知所有從事塑膠粒粒處理或運輸之安裝地點 • 於重大變化發生後向主管機關通知 • 中型及大型企業按年度執行內部評估,涵蓋損失估計、原因、已實施之防止與清理設備及程序及其有效性 • 取得認證機構發行之符合性證書(大型企業於2027年12月17日前;中型企業於2028年12月17日前;小型企業於2030年12月17日前) • 歐盟及非歐盟運輸營運商應實施附件三規定之措施,包括防止洩漏、密閉裝卸、貨櫃蓋閉、裝載前檢查、清潔運輸手段及貨櫃、攜帶必要清潔工具與設備 • 託運人應確保塑膠粒粒以高品質包裝裝載、提供運輸資訊予船舶營運商及代理人、提交特殊堆放請求 • 船舶營運商及船長應確保盛載塑膠粒粒之貨櫃盡可能堆放於甲板下,或堆放於防護甲板區域並妥善固定 • 發生影響人體健康或環境之事故時,應立即通知應急服務、採取措施減損、並於30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損失估計數量、原因及已採措施 • 非歐盟運輸營運商應書面指定授權代表、傳達授權委託書、通知主管機關及執委會
先確認這幾件事
- 製造、運輸或儲存過程中是否使用或處理塑膠顆粒(pellets)原料?
- 是否有塑膠顆粒散逸至環境的風險?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對於法人實體之最嚴重違反行為(具高度嚴重性、範圍廣泛、重複發生或對人體健康及環境構成重大風險者),行政罰款最高額應至少達年度歐盟營業額3%。各成員國得另行或替代性課處刑事罰款,惟須同等具效能、相稱性及嚇阻力。罰款應考量違反行為之性質、嚴重程度、範圍、受影響人口或環境及違反之重複或一次性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