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ing Framework
歐盟產品行銷共同架構
Decision No 768/2008/EC
本法旨在建立產品行銷之共同框架,規範歐盟內商品上市之條件,透過統一的基本原則、合格評定程序、CE標誌規則及市場監督機制,確保公共利益(健康安全、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並維持公平競爭。本決議廢止並取代第93/465/EEC號決議,為歐盟現有與未來產品協調立法提供參考範本。
重要日期與時程
符合性聲明保存期限: 產品上市後十年;技術文件保存期限: 產品上市後十年;經公告機構監督期間: 自通知起2週(使用認可證明書)或2個月(不使用認可證明書)內無異議始得運作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技術文件並保存至產品上市後十年
- 執行符合性評定程序(選用附件II所列模組A至H1)
- 簽署並保留符合性聲明
- 設置CE標誌於產品或包裝上
- 提供商品隨附說明書及安全資訊(使用當地官方語言)
- 標示製造商名稱、商業名稱與聯繫地址
- 建立並維持生產流程品質管制程序
- 執行市場後監測及產品追溯系統
- 進口商確認製造商已實施合格評定程序
- 進口商標示其名稱及聯繫地址
- 流通商確認產品具CE標誌及隨附文件
- 評估產品風險並於需要時進行樣本測試
- 經市場監督機構要求提供所有符合性證明資訊
- 不符合產品應立即進行改正、撤回或回收
- 設置經公告之符合性評定機構(第三方檢驗機構)
- 建立及維持符合附件一所述要求之品質保證系統
- 通知會員國及委員會符合評定機構之任何變更
- 執行定期稽核及不預期視察以監督生產品質系統
- 建立貿易追蹤系統便於市場監督機構追查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CE標誌流程(技術文件、符合性聲明DoC、必要時公告機構介入)是否依此共同框架程序建立?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採取措施確保CE標誌之正確應用,對違規及濫用行為採法律或其他適當手段追究,並規定得包含刑事制裁之罰款,其嚴重性應與違規情節相稱且足具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