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規雷達由 ZC 熱蘭遮管理諮詢提供
Marketing Framework

歐盟產品行銷共同架構

Decision No 768/2008/EC

本法旨在建立產品行銷之共同框架,規範歐盟內商品上市之條件,透過統一的基本原則、合格評定程序、CE標誌規則及市場監督機制,確保公共利益(健康安全、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並維持公平競爭。本決議廢止並取代第93/465/EEC號決議,為歐盟現有與未來產品協調立法提供參考範本。

重要日期與時程

符合性聲明保存期限: 產品上市後十年;技術文件保存期限: 產品上市後十年;經公告機構監督期間: 自通知起2週(使用認可證明書)或2個月(不使用認可證明書)內無異議始得運作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技術文件並保存至產品上市後十年
  • 執行符合性評定程序(選用附件II所列模組A至H1)
  • 簽署並保留符合性聲明
  • 設置CE標誌於產品或包裝上
  • 提供商品隨附說明書及安全資訊(使用當地官方語言)
  • 標示製造商名稱、商業名稱與聯繫地址
  • 建立並維持生產流程品質管制程序
  • 執行市場後監測及產品追溯系統
  • 進口商確認製造商已實施合格評定程序
  • 進口商標示其名稱及聯繫地址
  • 流通商確認產品具CE標誌及隨附文件
  • 評估產品風險並於需要時進行樣本測試
  • 經市場監督機構要求提供所有符合性證明資訊
  • 不符合產品應立即進行改正、撤回或回收
  • 設置經公告之符合性評定機構(第三方檢驗機構)
  • 建立及維持符合附件一所述要求之品質保證系統
  • 通知會員國及委員會符合評定機構之任何變更
  • 執行定期稽核及不預期視察以監督生產品質系統
  • 建立貿易追蹤系統便於市場監督機構追查

先確認這幾件事

  • 產品CE標誌流程(技術文件、符合性聲明DoC、必要時公告機構介入)是否依此共同框架程序建立?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採取措施確保CE標誌之正確應用,對違規及濫用行為採法律或其他適當手段追究,並規定得包含刑事制裁之罰款,其嚴重性應與違規情節相稱且足具嚇阻效果。

官方資源

EUR-Lex 法規全文(Decision No 768/2008/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