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time ETS
歐盟海運納入 ETS
Regulation (EU) 2023/957
本法旨在修正歐盟船舶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報告及查證法規(EU 2015/757),以納入海運活動至歐盟排放交易系統,擴大監測範圍至甲烷及一氧化二氮排放,並將適用對象延伸至400總噸以上之小型普通貨船及離岸船舶,以達成巴黎協定目標並支持歐盟2030年減碳55%之承諾。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4-01-01:甲烷及一氧化二氮排放監測
2025-01-01:普通貨船及離岸船舶納入適用範圍
2023-10-01:執委會採納委任法案(監測方法及報告規則
2023-10-01:執委會採納委任法案(監測計畫審核規則
2024-04-01:各公司提交監測計畫至主管當局
2025-06-06:主管當局審核及核准監測計畫
2025-03-31:各公司提交排放報告
2025-03-31:各公司提交公司層級彙總排放資料
2024-12-31:執委會檢討法規(含小型船舶納入可行性
主要合規要求
- 執行精確監測與報告海運活動溫室氣體排放資訊• 提交經驗證之監測計畫至主管當局• 按年度提交彙總排放資料至主管當局• 建立規格化監測計畫並使用自動化系統提交• 從2024年起納入甲烷及一氧化二氮排放監測• 從2025年起將普通貨船(400-5000總噸)及離岸船舶納入監測範圍• 按航次報告排放資料至主管當局• 於公司層級彙總排放資料並提交查證報告• 取得驗證人簽發之合規文件• 建立公司層級排放資料之監測及報告制度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擁有或運營5,000噸以上的船舶?
- 船舶CO₂排放監測、申報與查驗程序是否符合修訂後要求?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未遵守監測及報告義務連續兩個或以上報告期間者,主管當局得發布驅逐令禁止船舶進港;如船舶掛載成員國旗幟,該成員國應扣押船舶直至公司履行義務;驅逐令由駐港當局通知至歐盟執委會、歐洲海事安全局及其他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