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D
歐盟低電壓指令
Directive 2014/35/EU
本法旨在調和歐盟各成員國關於電氣設備上市之法律規定,確保特定電壓限制範圍內設計使用之電氣設備達到安全目標,保護人員、家畜及財產之健康安全,同時保證內部市場正常運作。本法適用於額定電壓在交流電50至1000伏、直流電75至1500伏之電氣設備,並涵蓋製造商、進口商及流通商等經濟營運商之義務規範。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6-04-20:主要條款實施
2016-04-20:進口商及流通商符合性驗證
2016-04-20:技術文件保存期限:上市後十年;經濟營運商識別資訊保留:供應及被供應後各十年;過渡條款截止(舊Directive 2006/95/EC符合產品上市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技術文件以證明電氣設備符合安全目標
- 執行符合性評估程序並保存評估相關記錄十年
- 繪製歐盟符合性聲明並附加CE標誌
- 標示製造商名稱、商號或商標及聯絡地址
- 提供清晰易懂之使用說明及安全資訊
- 確保系列生產過程持續符合本法規定
- 進行樣品測試並建立不符合產品及回收記錄
- 指定授權代表以執行特定任務
- 進口商應驗證製造商已完成符合性評估程序
- 進口商應於電氣設備上標示自身名稱、商號或商標及聯絡地址
- 流通商應於上市前驗證CE標誌及相關文件之完備性
- 建立追蹤系統確保供應鏈透明性
- 保持經濟營運商識別資訊十年之可用狀態
- 對具有風險之電氣設備應立即採取矯正措施、撤回或回收
- 市場監管當局進行評估時應提供全面配合
- 製造商應監測市場上已提供之電氣設備並向流通商通知監測結果
- 進口商應於儲存或運輸期間確保設備符合安全目標不受損害
先確認這幾件事
- 所有電壓在50V至1,000V AC或75V至1,500V DC之間的電氣設備是否符合電氣安全要求並取得CE標誌?
- 是否評估電擊、火災、機械危害等風險?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適用於經濟營運商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且應強制執行。此類規則得包括嚴重違反之刑事罰,並應具備有效性、相稱性及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