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CF Soils
歐盟LULUCF 土壤規章
Regulation (EU) 2025/2043
本法旨在建立有關氣候變遷長期影響及有機土壤遺留效應之證據提交的結構、技術細節及程序。依據歐盟第2018/841號規則,本法規定成員國得以乾旱指數或其他科學認可之指標證明氣候變遷對管理土地造成之超額排放或碳吸收減少,以及對有機土壤比例異常高之成員國提交過往管理措施遺留效應之證據。成員國須提交地理明確化之受影響區域認定、管理努力說明、排放量與碳吸收差異分析等驗證性資訊,以獲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補償。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6-11-30:受影響區域認定
2026-11-30:證據提交期限(初步請求)
2032-01-15:歐盟委員會核證期限:收件後3個月內;排放量差異證據提交
2027-05-31:年度更新提交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地理明確化之氣候變遷長期影響受影響區域認定方法
- 採用乾旱指數或其他經科學驗證之指標分析氣候變遷影響
- 比較至少20年連續時間序列資料(2001年至2025年底)以識別乾旱等級轉變
- 確認有機土壤比例達85百分位數之成員國身份
- 於受影響地區內識別2013年前過往管理措施所造成之遺留效應區域
- 提交驗證性證據包含所用方法、輸入資料及認定結果
- 描述改善受影響地區氣候績效之努力措施(緩解及韌性)
- 說明過往管理措施之內容、實施期程及其發生之證明
- 於2026年11月30日前向歐盟委員會提交補償請求及相關證據
- 於2032年1月15日前提交超額排放量與碳吸收減少量之差異證據
- 自2027年5月31日起每年更新改善碳吸收能力及氣候韌性之進展情形
- 確保提交之所有證據符合透明性、準確性、一致性、可比較性及完整性標準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從事森林地管理並將其納入碳排放計算或碳抵換申報?
罰則
無關聯懲罰條款。本法規未規定具體罰鍰或行政制裁。由各成員國根據歐盟第2018/841號規則及第2018/1999號規則之相關規定自行訂定不符合提交要求之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