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LULUCF 修正案
本法旨在修正並擴展歐盟2018/841與2018/1999規則,以提高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LULUCF)部門的溫室氣體減排雄心。本法為2021至2025年期間建立成員國排放承諾,為2026至2030年期間設定310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聯盟淨移除目標,並為各成員國設定具約束力的淨溫室氣體移除目標。本法簡化會計規則、引進柔性機制、設置糾正行動機制,並強化監測與報告要求,以支持歐盟達成氣候中立目標並履行巴黎協定承諾。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1-01-01:2021-2025年期間排放承諾執行
2026-01-01:2026-2030年期間目標執行
2027-03-15:2021-2025年期間合規報告提交
2032-03-15:2026-2030年期間合規報告提交
2018-12-31:國家林業會計計畫提交
2019-12-31:2021-2025年期間修訂森林參考水準提交
2020-10-31:委員會採納森林參考水準
2024-05-12:2025年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2026-2029年軌跡]: 2025年; [委員會發佈2026-2029年年度限值實施法]: 2025年; [委員會就長期氣候影響證據提交之實施法
[從2028年溫室氣體清冊提交開始採用Tier 2方法論]: 2028年; [從2030年溫室氣體清冊提交開始採用Tier 3方法論]: 2030年; [首份全球盤點後委員會報告提交]: 第一次全球盤點後6個月內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與維護完整準確的排放與移除帳戶,涵蓋所有指定土地類別• 提交2027年3月15日(2021-2025期間)與2032年3月15日(2026-2030期間)的合規報告• 執行降低土地脆弱性的特定措施以應對自然干擾與氣候變化• 設置地理明確的土地利用轉換資料系統• 建立與維護國家林業會計計畫,包含提議的森林參考水準• 提交糾正行動計畫(如發現進度不足),內容包含詳細說明、資金評估與具體行動時間表• 報告自然干擾影響,包括識別受影響區域及防止措施• 提交關於長期氣候變化影響或有機土壤比例的證據(針對特定成員國)• 實施政策與措施以確保公正與社會公平轉型• 更新整合國家能源氣候計畫,納入土地沉澱計畫• 採用至少Tier 1方法論(2021-2025),逐步升級至Tier 2與Tier 3方法論• 使用IPCC 2006年指引進行溫室氣體清冊編製• 建立高碳儲量土地、受保護土地、需復原土地與高氣候風險土地的監測系統• 交付合規報告並公開可取得• 尋求委員會對糾正行動計畫的意見(四個月內)• 根據委員會意見調整糾正行動計畫或提供正當理由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從事林業或土地利用活動?
- 相關土地利用碳匯數據是否需配合成員國申報?
罰則
本規則未明確規定具體罰款額度或金額百分比。根據Regulation (EU) 2018/1999(治理)規則與Regulation (EU) 2018/842(排放減量)規則,成員國如未達成其目標、預算或協議柔性機制,將受適用的歐盟與成員國層級制裁。懲罰機制包括:成員國2030年的排放數據將依Article 13c規定增加1.08倍的超額排放量;不符合監測要求的成員國將暫時禁止根據Article 12(2)轉移或使用Article 13的受管森林地靈活性;由各成員國依據其國內法律與程序自定懲罰規則,惟須確保其具有有效性與嚇阻力,以符合歐盟環境法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