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fill Directive
歐盟垃圾掩埋指令
Directive 1999/31/EC
本法旨在建立廢棄物掩埋處置制度之統一技術規範與標準,以保護環境與人類健康。本指令規範掩埋場位置、設計、運營與關閉程序,限制可進行掩埋之廢棄物類別,建立分類掩埋場(危害性廢棄物、非危害性廢棄物、惰性廢棄物)之要求,並逐步減少可生物分解廢棄物之掩埋量。適用對象涵蓋歐盟境內所有廢棄物掩埋設施之營運商與主管機關。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01-07-16:生物可分解城市廢棄物逐步減量目標實施期限: 一年內提交國家策略
2001-07-16:新掩埋場許可申請實施截止
2001-07-16:現有掩埋場符合要求期限
2001-07-16:成員國完成國內法轉換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廢棄物掩埋場分類系統(危害性、非危害性、惰性廢棄物) •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掩埋場許可證 • 提交掩埋場申請文件,包括場址地質水文特性、污染防治措施、營運監控計畫 • 設置財務擔保或相等條款以涵蓋場址關閉與後續照護費用 • 執行廢棄物接收程序與檢查,確認廢棄物符合相應掩埋場分類接納標準 • 建立與維護地下水、滲濾液、掩埋氣體監測系統 • 建立廢棄物接納準則清單,並定期更新 • 實施場址面層防水與滲濾液收集系統 • 執行場址結構與地質障壁之設計以防止地下水與地表水污染 • 執行可生物分解廢棄物逐步減量措施 • 維持掩埋場營運紀錄與監測數據 • 提交三年期實施報告予歐盟執委會 • 建立掩埋場關閉與後續照護計畫 • 維持營運階段及關閉後適當期間之環保系統功能 • 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通知主管機關 • 執行掩埋氣體收集、處理與使用或火焰處理 • 制定掩埋場場址條件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先確認這幾件事
- 製造廢料是否直接送往垃圾掩埋場?
- 廢棄物是否已被探討回收或能源回收替代方案?
- 是否符合掩埋前廢棄物預處理要求?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指令未具體規定罰鍰金額或百分比,各成員國應於國內法中訂定足以確保規定遵守之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