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fill Amendment
歐盟掩埋指令修正
Directive (EU) 2018/850
本法旨在支持歐盟邁向循環經濟並落實第2008/98/EC號指令之要求,特別是第4條及第12條之規定,通過逐步減少廢棄物進入掩埋場,尤其是適合回收或其他復原之廢棄物,並透過廢棄物和掩埋場之嚴格營運及技術要求,採取措施、程序及指引以防止或盡可能減少掩埋廢棄物對環境(特別是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空氣污染)及全球環境(包括溫室效應)之負面影響,以及由此產生之人類健康風險。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25-01-01:至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有效的市政廢棄物品質管制和可追蹤性系統,確保達成第5a條第1款之條件 • 提交年度報告資料至歐盟執委會,內容涵蓋第5條第2項、第5項及第6項之實施情形,並附帶品質查核報告 •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至2030年所有適合回收或其他復原之廢棄物(特別是市政廢棄物)不被接收於掩埋場,除非掩埋能帶來最佳環境成果 •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至2035年市政廢棄物進入掩埋場之數量減少至10%以下(按重量計),或於特定條件下延期五年並達25%目標 • 若營運商擬延期達成2035年目標,應在該期限前24個月內向執委會通知並提交符合附件四之實施計畫 • 執行適當之廢棄物處理,包括有機物質穩定化,以減低掩埋廢棄物對環保與人體健康之不利影響 • 納入市政廢棄物管理資訊至廢棄物管理計畫或其他涵蓋各成員國全境之策略性文件 • 設立經濟工具及其他措施以提供激勵並促進廢棄物階級制度之應用 • 建立於2019年3月31日前之報告資料格式及計算、驗證與報告資料之執行規則 • 定期與歐盟成員國、地方當局及經濟部門進行資訊與最佳實務之交換
先確認這幾件事
- 製造廢料是否直接送往垃圾掩埋場?
- 是否已探討回收或能源回收替代方案?
- 廢棄物是否符合掩埋前預處理要求?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與嚇阻力。本指令未訂定具體金額或百分比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