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 Animals
歐盟實驗動物保護指令
Directive 2010/63/EU
本法旨在建立科學用途動物使用之保護措施。本指令針對培育、供應與使用動物進行科學程序之營運商規定替代、減少與精進(3R原則)之要求;規範動物來源、飼養、照護與安樂死方式;建立營運商授權制度、動物福祉督導機制與專案評估程序;明定程序嚴重度分級制度;並規定成員國應進行檢查監督,確保對動物之傷害限於最小必要程度,同時禁止造成長期嚴重痛苦之程序。
重要日期與時程
2013-01-01:飼育者、供應商與使用者授權取得
2013-01-01:員工教育訓練與能力發展實施
2017-01-01:飼養照護標準生效
2013-01-01:非人靈長類動物安置轉移完成]: Marmoset
2015-11-10:年度統計資訊提交
2018-11-10:綜合實施報告提交
2017-11-10:法規審查
2012-05-10:委員會指南發布
2017-11-10:可行性研究發表
主要合規要求
- 建立動物福祉委員會(各飼育者、供應商與使用者皆須設置)
- 執行替代、減少與精進之3R原則
- 取得營運授權(飼育者、供應商與使用者)
- 設置動物專用獸醫師與專家顧問
- 進行專案評估與核准前置作業
- 維護動物個人歷史檔案(非人靈長類、犬、貓)
- 實施定期健康監測與微生物監測計畫
- 設置個別動物永久識別標記(非人靈長類、犬、貓)
- 建立動物飼養、照護與住宿標準作業程序
- 建立獸藥照護與福祉人員值班制度
- 進行年度統計資訊收集與公開發布
- 執行安樂死前之痛苦評估
- 提交實施報告予歐盟委員會
- 建立復健或安置計畫(涉及野生動物時)
- 執行員工教育培訓與持續能力發展
- 進行成員國風險分析檢查監督
- 建立動物組織與器官共享計畫
- 設置器官組織獲取與安全廢棄設施
- 進行專案事後評估(非人靈長類與嚴重程序)
先確認這幾件事
- 公司是否使用動物進行產品安全測試或研究開發?
- 動物使用程序是否已取得主管機關授權?
罰則
由各成員國自定處罰規則,但須具備有效性、相當性與嚇阻力。成員國應於2013年2月10日前將相關規定通知歐盟委員會,並應於其後立即通知委員會任何變更。